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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债权凭证的存废(2)
www.110.com 2010-07-12 16:56


(二)从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上来说,该观点认为,判断一项法律制度是否合法可行,主要看是不是违背法学理论,是不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能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制尊严。在强制执行法尚未出台,有关执行的法律、司法解释尚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只要法律无明文禁止的,应当允许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该观点指出。债权凭证是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制作的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用以证明其对被执行人享有一定债权的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它不仅具有债权债务的证明效力,而且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不仅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效力,而且比判决书、裁定书确定权利义务更明确、更具体,对义务人的约束力更强。在理论上,该观点提出,首先,债权凭证制度严格坚持当事人自治原则,人民法院不得强行发放。其次,债权赁证的发放保留了私法上的强制执行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不能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和人民法院执行不能而丧失。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实施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执行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实际上强制执行的目的已无从实现。如果因此免除债务人的义务,对债权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执行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向其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予申请执行,这在执行程序中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另外,债权凭证的执行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我国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也符合国际私法中当事人主义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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