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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债权凭证的存废(4)
www.110.com 2010-07-12 16:56


三、"债权凭证"在实践中的运用
2001年,债权凭证首先在浙江省各法院试行。浙江省高级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精神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法院尝试实行"债权凭证制度"。
随后,由于这一制度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使部分执行"死案"、"难案"得到了解决,"债权凭证"做为一项能够"有效解决执行难"的新生事物,被各地法院在实践中推广使用,并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承认和许可,从而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使用。并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发放债权凭证制度。
(一)债权凭证的发放条件
一是债权凭证的发放必须以申请人的自愿为前提,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申请人接受债权凭证。由于债权凭证不具有判决书、裁定书可以依法律程序强制性发放或者留置送达的性质,因此,各地法院普通规定,债权凭证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或者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方可发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债权人接受债权凭证。
二是必须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可发放债权凭证。由于债权凭证在实际上起到了终结执行程序的作用,因此,如果发放了债权凭证,就意味着执行案件的终结,此后,除非申请人再提出新的线索和证据,否则将不予以恢复执行。因此。发放债权凭证必须慎重,只有在穷尽了一切执行手段后,才可以发放。
三是债权凭证裁定的作出必须经合议庭合议,执行员不得自行作出。同上文所说,债权凭证的发放必须严格进行,不得随意发放。
四是属于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其他类型的案件构不成债务关系,因此不得发放债权凭证。
五是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或执行过程中才可以发放债权凭证。
(二)债权凭证的申请执行
权利人依债权凭证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向法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应及时派员调查核实。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应由执行机构直接登记执行,不再另行立案,并免收申请执行费。经过审查,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可通知权利人不予执行。
(三)债权凭证的收缴和撤销
出现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书面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债的标的物提存,债的抵销、混同,债务人死亡,又没有遗产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法院可以收缴和撤销发放的债权凭证。对债权凭证持有人拒不缴销的,法院可以公告注销。
四、债权凭证在存在的问题
债权凭证在实施中的确对执行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相关规定,对于债权凭证的实施也的确起到了良好的规范化作用,保证了债权凭证在发放过程中的严肃性。但是同时,债权凭证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日益突出。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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