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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债权人的撤销权及适用范围(3)
www.110.com 2010-07-12 16:43

  撤销权行使的要求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要求

  据资料记载国外立法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大体有二种。一种是裁判的方式,即债权人通过向法定的机关提出请求,由该机关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这种方式不仅能有效保证行使结果的公平,而且能够保证撤销权的行使以保全债权为必要限度。另一种方式则是由债权人直接行使。这种方式不仅会产生权利的滥用,也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裁判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即发生法定可撤销的事由,债权人只能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求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充分说明了只有真正的债权人才有资格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要把握二个要点: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撤销权。由于撤销权将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因此只适用于债权不能实现的特殊情况,如果债务人现有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只需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而不需行使撤销权。另一方面当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财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得以证明第三人知其事实,否则,债权人也丧失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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