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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毁林犯罪勿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近年来,海南省中部山区的林业大县——琼中县,由涉林引发的土地纠纷升级为严重刑事罪的案件屡屡发生,在办理这些案件中,由于办案干警存在着就案办案思想,尤其在公诉环节上“重实体轻程序”,“重有罪判决,轻挽回损失”,影响了办案效果。如何按照法律规定,在公诉涉林犯罪案件的同时,在没有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以特殊主体身份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挽回相关经济损失,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不到利益,是检察机关应认真研究思考并切实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毁林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该法条在程序上对检察机关在起诉犯罪过程中,作为特殊主体所具有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其一,界定了检察机关在公诉犯罪过程中,在没有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具有以特殊主体身份依法代表国家、集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并进入诉讼的情形;其二,界定了检察机关在公诉犯罪过程中,在有案件当事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督促、支持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以主体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形。

  二、对毁林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现实意义

  1.琼中县毁林犯罪的基本情况。统计数据表明,琼中县检察院批捕涉林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7年至2009年三年间,该院起诉涉林案件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共42件73人,其中为窃取土地资源种植而毁林的24件31人,毁林总面积近万亩,幼树数千万株,直接经济损失500多万元。

  2.涉林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是近年来由于种植经济林木利润逐年增长,而海南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日趋紧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之徒大肆毁林,侵占国家、集体林地种植橡胶、槟榔等经济作物。有的窜到深山老林,对国家公益林、水源林采用砍掉幼树留下直径5公分以上大树,然后在大树下套种橡胶、槟榔等作物,一两年经济作物成长披绿后,再采取剥皮和钻洞灌药等手段使树木慢慢枯死。这种智能化毁林,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侦破难度较大。由于这些案件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执法部门难作处罚。此类蚕食鲸吞天然森林资源,侵占国家、集体土地资源的情况全县累计面积达数万亩,是该县毁林违法犯罪屡打不止的主要原因。然而,多年来琼中县检察院对涉林犯罪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却为零起。

  3.毁林犯罪的主要危害。一是严重危害了社会和谐稳定。由于违法犯罪分子毁林侵占国家、集体林地资源经营牟利,引发故意伤害、破坏生产经营案件频发,影响了社会稳定。二是严重破坏海南生态环境资源。由于历史原因以及近年来乱砍滥伐、毁林开荒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琼中县天然森林资源被破坏,造成河水减少、水土流失等严重后果,客观上造成了该省生态环境资源的不断恶化。

  三、检察机关起诉毁林罪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建议

  首先,应正确理解在公诉犯罪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特殊主体地位和权利。公诉环节作为严格的诉讼程序,是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公诉部门应在公诉毁林犯罪时,结合当地实际,准确把握“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依法对毁林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保护国家、集体林地资源不受侵害。

  其次,检察机关公诉刑事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有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应注意进行证明。

  证明应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森林公安机关应注意收集证明毁林犯罪嫌疑人占有国家、集体财产土地资源的具体证据,附卷移送检察机关;二是森林公安机关在《毁林案件侦查终结报告》、《提请逮捕意见书》、《提请公诉意见书》及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批捕案件报告》等法律文书中应注意说明公诉毁林犯罪案件是否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国家、集体挽回被犯罪嫌疑人侵占的土地资源,并阐述理由,在卷宗材料中注意附上毁林犯罪“公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要性的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毁林案件时应注意对以上内容进行审查。

  再次,加强对法院的审判和判决执行的监督。检察机关应注意审查法院在执行被告人侵占国家、集体的土地资源案件中是否存在执行不力的问题。在公诉毁林犯罪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应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理念自觉履行审判监督职责。通过对量刑建议和刑事抗诉等多种方式进行有效监督,使毁林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使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得到贯彻执行,从而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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