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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制定《申请再审须知》便民诉讼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笔者今日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窗口处看到,为方便群众诉讼,该院将《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印制成宣传单,放置于接待窗口,同时在LED大屏幕上滚动显示。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由于当事人甚至有些律师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相关规定了解甚少,在申请再审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例如:有的当事人借口正向省法院申请再审而试图影响、拖延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有些人拿着不属于可再审范围的或者已生效多年的法律文书来我院申请再审;更多的当事人因不懂得应提交哪些材料以及如何书写再审申请书而跑了很多冤枉路。这些问题既增加了接待窗口的工作量,影响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又给当事人造成诸多不便。立案二庭在对前一阶段的民事再审立案工作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后,及时制定了简称《须知》),针对上述各种问题作了简明、具体而且详尽的规定,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申请再审人,以实现便民与效率的统一。

  《须知》强调,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内提出,两年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须知》提示,对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事由提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事由提出。

  《须知》对申请再审应提交的材料作了详细的规定,并详尽列举了再审申请书应包含的内容。

  《须知》还附有再审申请书的参考格式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内容,供当事人参考,方便当事人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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