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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案情

  2006年5月,原告范某为被告开发公司加工安装了三块广告牌,其中两块为户外楼顶广告牌,尺寸均为1300cm×600cm;一块为办公楼广告牌,工程价格为5000元。三块广告牌开发公司均已验收,且支付了范某工程款3.5万元。但范某认为尺寸为1300cm×600cm的户外楼顶广告牌的工程价款每块是3万元,因此被告开发公司应支付共计6.5万元,尚欠3万元未支付。开发公司则认为1300cm×600cm的广告牌工程价款每块是1.5万元,其已付清原告所有工程款。后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3万元。

  评析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同时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对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给予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根据上述证据规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国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只要达到盖然性优势即可,而不是必然性。高度盖然性原理认为只要当事人的证据占盖然性优势,则可依据证据之优势确定其主张的特定事实存在。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符合诉讼效益原则,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有助于民事关系的及时稳定。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是1300cm×600cm广告牌的单价,原告为开发公司定作广告牌的目的是获得经济利润,虽然原告主张所依据的是施工合同复印件,但结合物价局专家咨询意见,原告主张的单价3万元更接近于客观事实,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而开发公司虽然不认可3万元单价,但又不申请价格鉴定,在证据证明力上明显处于不利地位。从本案现有证据看,法官可以从证据中获得待证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法官虽然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当然,在审判实务中,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要注意几点:一是运用不能违背法定的证据规则;二是反对法官的主观臆断,三是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不能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仍然要求最终认定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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