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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还可能再发生”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法律监督

  公检法三家互相缺乏监督,事实上已经对政法机关的内部制约有了相当的规定,但目前的制约存在诸多不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

  本报讯 (记者李静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昨日表示,目前我国的确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对于典型案件和热点案件,比如醉驾案和许霆案,最高院都可以下发案例进行指导。”

  许霆案最高院未提前得知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实行成文法而非判例法。早在2005年,最高院已在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黄尔梅昨日对此解释称,下发的指导案例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可以给下级法院提供重要参考。

  黄尔梅表示,目前一般都是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公众发现问题形成热点,最高院很难提前得知。“比如许霆案之前云南有类似案件,但没有人炒作,最高院也不知道,我们的确有滞后的问题”,黄尔梅强调,最高院会尽量去把握社会热点,但她也坦言“估计以后这样的案例还会有”。

  公检法互相监督不到位

  针对有委员提出目前公检法三者互相缺乏监督的问题,黄尔梅称,目前《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事实上已经对政法机关的内部制约有了相当的规定,“制约的分量可能比监督的分量更重一些,事前制约好于事后监督”。

  但黄尔梅也认为,目前的制约存在诸多不到位,比如“刑事方面,公安要采取强制措施,检察院就应该有监督权,此外律师也起到了制约作用,这一点我们发挥得还不好,《律师法》没有得到落实。按照《律师法》规定,只要公安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他就应该介入,但在实践中确实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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