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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非任重道远 坚定信念是根本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从左到右依次为主持人邹昕昕、杨兆全投资律师团首席律师杨兆全、清华大学法学院黄新华副教授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本周一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证券时报与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联合推出的“维权3.15——投资者法律保护论坛”迎来了今年的第一次网络直播。

  此次论坛分为两场,重点探讨了证券“打非”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和反证券欺诈中的民事赔偿问题。上半场在北京演播室举行,由证券时报记者邹昕昕主持,主讲嘉宾为北京市人大立法咨询委员会、杨兆全投资律师团首席律师杨兆全律师和清华大学法学院黄新华副教授。下半场在深圳演播室举行,由证券时报记者夏天主持,主讲嘉宾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和暨南大学法学院胡鹏翔副教授。投资者法律保护论坛受到投资者的持续关注。在两个多小时的网络直播时间,各地网友积极参与互动,纷纷提出问题交流,收到不错的社会效果。

  约50万人成为原始股受害者

  非法证券活动,包括非法发行、买卖证券、非法进行证券投资咨询等违法活动,非法发行和买卖证券活动是其中的重点,特别是原始股非法发行和买卖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据杨兆全律师介绍,原始股案件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受理,其进展基本分两条线来进行,即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方面,近两年多来,很多案件在北京、哈尔滨和陕西的西安、杨凌、咸阳法院以及四川成都的金牛区法院、检察院进行立案,有些案件已经有了初步的结果。比如,陕西有几起胜诉的案件。不过,有些案件仍处于争取立案的过程中。至于刑事案件的部分,杨兆全律师称,有一些非法销售原始股的中介公司都受到了刑事处罚。

  自2002年到2007年,原始股非法销售可谓非常猖獗,发售范围相当广泛,受害人数众多,杨兆全律师介绍,有关部门出具报告,详细说明陕西省的原始股发行情况,该地区原始股股民的人数已经达到23万人。四川省的受害人规模和陕西相当。再加上黑龙江等其他地方,全国受害的人数估计在50万人左右。“从这些受害者投资金额来讲,一般5万到10万居多,有些达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如果以每个投资者受害金额7万元计,原始股非法销售涉及规模恐怕要达到350亿。”

  原始股违法产业链

  根据了解,弱势群体,特别是收入比较低、受教育程度比较低的人群往往更容易成为原始股的受害者,比如中老年人、下岗人群以及刚刚毕业的青年学生。黄新华教授介绍,从发行交易情况来看,各个环节上都会有违法犯罪的情况发生,比如说非法发行、非法转让以及非法的中介咨询。从整个过程来看,已经形成了原始股违法完整的产业链。其中,违法发行、交易是一个重要的团体,非法咨询实际上起到为虎作伥的效果。

  具体说来,各个环节的参与者,比如说非上市的公司、大股东、股权托管机构、中介机构都有责任。按照我们国家法律规定,非上市的股份公司不能够擅自发行股份、不能擅自增资,必须经过审批。但是这些非上市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份,或虚假增资,或者绕过国家法律的监管非法到境外上市,有些甚至涉嫌诈骗。

  还有一些大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其持有转让也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这是基于股东对公司的义务以及公司的诚信。从民法看,大股东非法转让行为是无效行为,但很可能诱导投资者,使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于大股东非法转让持有股份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还没有构成犯罪,也要对公司或者对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是行政责任。

  在原始股违法中,中介机构、托管机构起到非常不好的作用。有的明明知道是非法发行或是虚假增资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诱导投资者上当。有的不闻不问,为了经济利益,进行非法过户、转让、代理、诱导宣传。这些机构有的直接参与诈骗,有的起到辅助作用,这些都可以构成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被不受理”的处理方法

  从实务中看,对于原始股的民事诉讼,如果遭遇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往往没什么更好的办法。对此,黄新华教授表示,从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看,民事诉讼法有严格的规定,属于民事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应该受理。如果法院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实际上是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他指出,民事诉讼法对起诉条件规定非常清楚,只要符合四个要件,法院就应该受理。首先,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要有明确的被告,即告谁;告什么,即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并且这个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显然,如果投资者因为非法发行原始股,或者是转让交易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黄新华教授表示,现实中个别法院找种种理由不受理案件,应该做出一个明确的书面通知,告知原告不立案的理由。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在一些法院违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既不受理案件,又不出具相应裁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只得向上一级法院反应情况,请求上一级法院来纠正这种错误的做法,直至反映至最高人民法院。另外,各级人民法院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所以还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反映。如果投资者认为,案件构成刑事犯罪,那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立案。

  坚定维权信念

  证券“打非”任重道远,作为主办原始股案件的杨兆全律师下一步会有什么打算?他表示,自2009年11月以来,他们已将受理的案件整理成相关材料,上报给证监会。目前,证监会对首批案件已经有回复,特别明确指出,对哈尔滨联创股份案件,已经把它列为非法证券活动,移交给哈尔滨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对于其他案件,证监会书面回复里也明确承诺,这些案件已经交给当地证券监管局,由他们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借助证监会的力量来维权,黄新华教授表示肯定。他表示,《证券法》第180条有明确规定,赋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职权。从法律上说,这是一个授权性条款。一方面,要强化有关机关的责任,在法律上该赋予的权利一定要赋予,同时要创造条件来保障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还要强化责任,以促使妥善、恰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对于如何最终妥善处理原始股问题,黄新华教授称,虽然困难很大,但前景还是非常广阔的。包括律师的努力推动个案的进展。同时,作为教师,通过一定的途经发表自己的言论,从舆论上也是促进规范化、法制化的进程。可喜的是,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使公安、法院、检察院、地方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自己职权有了依据;同时,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化,最主要的还是证监监管部门承担起责任。

  杨兆全律师也表示,困难确实很大,但希望也是存在的。一方面,我们寄希望于有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自己的职权,保护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投资者本身更要坚定自己维权的信念。

  非法咨询媒介应担责任

  一直以来,作为证券投资领域的顽疾,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花样翻新、明目张胆。针对违法者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又由谁来查处等问题,黄新华教授表示,《证券法》、《刑法》都有规定。《证券法》修改特别强化了中介机构的责任,即股市黑嘴虚构某种信息或者故意隐瞒、夸大某种信息,向投资者提供不真实的信息,这些都要追究法律责任。在查处过程中,涉及行政违法,要施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还应该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杨兆全律师补充,对于非法证券咨询活动,媒介就是各类网站。投资人在受到损失以后,完全可以以发布这些虚假广告的媒体作为被告。如果上述媒介认识到自身的法律责任,就不会再为区区一点广告费为行骗者开绿灯。对于投资者来说,如果上当受骗,通过民事诉讼渠道维护权益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

  对此,黄新华教授表示认同。他表示,《广告法》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如果投资者通过广告媒介了解到投资信息而上当,广告主、广告制作者、广告发布者应分别承担责任。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广告的发布者不能够确切提供广告主的真实信息,广告发布者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网友提问·

  问:西安股权托管中心本身是不是违法?做原始股托管是不是也要负法律责任?

  杨兆全 律师: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分析,这些人之所以上当受骗,股权托管中心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如果说,股权托管中心不进行所谓的托管和登记,很多的违法行为根本无法生存,所以,他们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从有关文件也可以看出,股权交易的泛滥,很大程度上是这些托管机构纵容的结果。因此,我们认为,他们的民事责任非常明确。

  问:花巨资买了一套炒股软件,对方承诺是永不被套,但现在亏得很厉害,是不是可以状告软件公司?

  黄新华 教授:如果购买了软件与销售者承诺不一致的话,完全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是《产品质量法》,或者是《民法》追究销售者的责任。如果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虚假性销售,可以要求虚假销售的经营者增加赔偿,赔偿额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价格的一倍。当然,对于原告来说,最重要的是找到相关证据,有了相关证据以后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问:索赔需要公证吗?我要去哪里公证呢?

  郑名伟 律师:出于历史原因,在证券发展过程中,开户存在拿其他人身份证开户的现象。所以,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必须要求有身份证,或经过公证以后的身份资料才可以立案。

  主持人:私下签订的委托股票投资协议,对方承诺保本的有没有法律效力?

  胡鹏翔 教授:这个问题其实是证券欺诈中的一种形式,即欺诈客户行为。有关法律规定,中介、证券公司理财不允许有类似保盈,或者一定能够盈利的承诺。一旦出现了这种承诺,一般来讲,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如果是由于对方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当然是要承担赔偿责任。(文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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