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内容:上海市闵行区一户主,不肯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拆迁协议上签字,结果遭当地政府强拆,女户主称政府侵权,官员称其“脑子转不过来”。拆迁本身不仅仅是拆房子,而是牵涉补偿、房产、土地、社保等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只有多管齐下、明确标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根治拆迁难的痼疾。
上海市闵行区一户主,不肯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拆迁协议上签字,结果遭当地政府强拆,女户主称政府侵权,官员称其“脑子转不过来”。面对多人的强拆队,女户主用燃烧瓶抵抗拆迁,但几小时后房屋终被推平。(11月22日 《经济半小时》)
近年来,钉子户、强制拆迁事件在一些地方频频上演,业主拿着《物权法》却扛不过《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成为制度的尴尬。导致一个女人用燃烧瓶和拆迁队铲车对峙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归结起来,至少有以下几种表现值得深究。
首先,拆迁双方对补偿安置标准的理解不统一。以拆迁评估为例,通常把市场评估价简单理解为参照地方商品房的市场价评估,女户主潘蓉房屋所在的土地类型市场交易价格早已高达每平方米1万5千多元。可是拆迁执行的是政府指导价,潘蓉获得每平方米761元的房屋重置补贴,以及1480元的土地补偿。双方对拆迁的补偿价格预期差距太大,必然导致拆迁评估与户主“谈不拢”。在一些地方,拆迁评估过程中忽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拆迁标准的制定更多考虑政府、房地产商的利益,都充分暴露了评估体系的不科学。
其次,缺乏一个通畅的利益诉求渠道。被拆迁户不能就拆迁补偿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也是房屋拆迁最尖锐的矛盾。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认为,拆迁补偿协议不遵循自愿原则,但在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数额等方面则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循等价有偿原则。诚如斯言,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通过法定程序决定征收公民的房屋,被拆迁人没有选择的自由,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数额有异议时,法律应允许他们之间的拆迁补偿纠纷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此外,征用土地使用权缺乏法律支撑。一般来说,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政府如果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就得从被拆迁人手中购回余期土地使用权。但现有的拆迁制度并没有这样的设计,而是先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然后由开发商和被拆迁户双方去“协商”,开发商如果向被拆迁户支付丧失土地使用权损失的费用,却又等于支付了双重费用。没有对征用土地使用权作出相关规定,这也是法律的一个缺口。
基于此,从评估标准看,需要发展独立的中介机构并建立规范的评估体系,通过中介机构来拟定系列补偿标准细则;从法律层面看,需要梳理各地拆迁条例与各项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消除“规大于法”和“法规打架”的现象,为解除“拆迁之痛”提供公正、公平的法律环境;从政府层面看,无论是商业拆迁或政府拆迁,政府都应该避免强取公民财产,要回避同级监督,改变地方政府在城市拆迁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双重角色。总之,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应最大程度争取业主的理解和支持,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避免过激行为。
居民的房产是家庭财富的“心脏”,强拆居民房屋很容易引爆居民不满和突发事件。拆迁本身不仅仅是拆房子,而是牵涉补偿、房产、土地、社保等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只有多管齐下、明确标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根治拆迁难的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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