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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耕地就强迁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吉林土地纠纷案调查(一):不交耕地就强迁 无理的真是老百姓?

  与村委会签订协议承包30年的(基本农田)土地,因未与开发商达成补偿协议即被吉林省蛟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开发商在此建起了学校,而这个学校的原址则由当地政府置换给该开发商用于“商业开发”。为此,农民高振宝曾多次找到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至今仍没得一分钱的补偿款。

  一样的土地 不一样的补偿

  高振宝和弟弟高振生两家共计5口人,都是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金星村二社的农民。他们长年以种地为生,有大棚一座,面积1500平方米(其中:塑料大棚1300平方米,钢筋骨架150平方米,住宅房为48平方米)。该大棚所占耕地为兄弟俩(两家5口人)承包本村(金星村)集体的基本农田,即口粮田。兄弟两家都与金星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其中高振宝家的合同签证日期为2002年3月12日,合同第六条明确规定乙方(承包人高振宝)的权利义务,一、对所有承包的耕地行使自主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二、有拒绝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标准增加不合理经济负担及劳务负担的权利;三、有拒绝甲方非法废止或改变原承包合同行为的权利。

  2006年春季,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由长春利普顿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蛟河市第五中学校舍及土地整体置换,开发为商业住宅。置换的土地即包括高振宝两兄弟与村委会签订30年不变的1500平方米基本农田和高振宝一家人居住的48平方米住房。

  同年10月,开发商开始开始找承包土地的农户协商征地补偿费问题。第一次协商时,高振宝两兄弟两家共计5口人、1500平方米耕地,加上大棚,开发商提出补偿总计28万元。因与其他被征地农户补偿有差异,两兄弟都没有同意。

  自10月至11月,开发商曾先后三次找到高振宝两兄弟协商,坚持补偿28万元。两兄弟提出:“都是一样的耕地,为啥其他被征地农户只有大棚,每平方米给补偿300至400元,而我们家既有大棚、温室还有住宅,每平方米却只给补偿140元,这不是欺负人吗?我们要求一视同仁,执行一个补偿标准。”开发商说:“你们两家加一起土地面积太大,补偿不起。”因此,双方没有达成补偿协议。

  国土局强制农民交出土地

  据高振宝介绍,在双方协商补偿费用期间,即2006年10月24日,蛟河市国土资源局做出“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行政处理决定”。

  该决定称:当事人高振宝位于蛟河市石油公司南侧的1500平方米集体土地,已经吉林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9月14日批准征收,蛟河市人民政府及蛟河国土资源局已于2006年9月21日至30日在当地进行了公告,当事人高振宝于2006年9月22日参加征地补偿登记,但却未交出土地,虽经政府有关部门多次协调,至今未果。故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责令高振宝于2006年2月30日前将涉案土地交出。

  对此决定,高振宝始终认为即不合理也不合法。由于高振宝觉得自己手里持有与村委会签订的30年土地承包合同,具有土地使用权,对此决定并没有理会。

  征地建校舍是为棚户区改造

  由于高振宝和开发商就征地补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始终不认可开发商给出的28万元征地补偿。2007年4月18日,开发商长春利普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向蛟河市人民政府递交了《征占土地裁决申请书》申请土地补偿裁决。该公司称,已经土地部门审批并依法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于新建蛟河市第五中学校舍,被征地农民高振宝拒绝领取土地补偿金并交出土地,不执行蛟河市国土资源局“限期交出土地的行政处理决定”,影响了工程进度。

  令高振宝没有想到,蛟河市政府并没有对利普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征占土地裁决申请”进行裁决。而是由国土资源局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更令高振宝两兄弟不解的是,原来被称为经省政府批准征收,新建蛟河五中校舍的土地竟然在国土资源局向法院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称之为“严重影响棚户区改造”。至此,高振宝才知道,置换原五中学校土地(校舍)进行商业开发是在搞“棚户区改造”,才占用的基本农田新建校舍。

  法院从收案到执行只有一天

  2007年6月12日,蛟河市人民法院收到蛟河市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申请,对其申请“责令高振宝交出占用土地”强制执行一案立案。

  对此,蛟河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于收案当日上午即作出(2007)蛟行申执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法院认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蛟国土行决字(2006)第11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由高振宝承担。

  据资料显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是在蛟河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当日(12日)向法院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委托该局工作人员王政作为参加该案诉讼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当日11时许,蛟河市法院两名执行员(法官)来到高占宝家说:“高占宝,你土地的事有点问题,已经到法院了,你到法院去一趟,看看给你们调解一下。”“行,我马上就去。”高振宝说。

  执行法官离开后,高振宝紧随着到了法院执行局。一位法官让其先坐下等一会,之后打了个电话。随后他称:“回去吧,你的案子不用调解了。”法官将早已准备好的立案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多份法律文书交给高振宝。当日下午,执行法官再次来到高振宝家向其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

  高振宝接过通知书,上面写道:因你对蛟河市人民法院下发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蛟行申执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限你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应履行内容如下:1、退出所占用的土地,2、案件受理费100元,3、执行费500元。

  看着法院的限期执行通知书,高振宝绝望了。“我与村委会签订30年不变的承包耕地,是我一家人维持生活得命根子,并且都是基本农田,没经我同意就要强占,这不是明抢吗?以后一家人还靠什么生活?”高振宝气愤的说。“法院限定我1天之内交(退)出所占用土地,凭的是什么?我使用土地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不管是谁征用我的承包土地,必须经过我的同意,蛟河市政府违反国家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校舍是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占宝决定,聘请律师依照法律程序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

  提“执行异议”的权利没了

  当日(12日)下午,蛟河法院执行员郑英奇、周玉富再次来到高振宝的家中做“执行工作调查笔录”。他们说:“我们是执行机构,关于补偿多少,是否合理,都已经过行政庭审查过,我们的执行是有依据的。为了你避免更多的损失,请你尽快做出决断,期限只是一天。你要明白,钱不在法院管辖,但你要知道强迁的后果,希望你好好地考虑一下,补偿标准国家有规定,你应自动履行。”

  对此,高振宝称:“我没犯法。”但郑英奇称,违反法规也不行,盖(重新建)学校是公益事业迫在眉睫,由于其不能主动履行国土局决定,主动退出土地,已经给建校舍造成严重的损失。他说:“已经正常给了补偿,(高振宝)应该及早履行。”“能不能给点时间,我再找开发商研究一下补偿标准。”郑英奇表示可以,但只给了一天时间。

  据高振宝介绍,2007年6月13日(第二天),高振宝拿着律师写好的“执行异议书”来到法院执行局。执行员郑英奇对他说:“你写这有什么有,都是没用的东西,现在已经到法院了,你还有什么权利了。”

  高振宝介绍说:“郑英奇当时对我说,最好你自己能主动退出土地,如果法院强迁,包括法院、公安、消防、特警、城管、供电等很多部门都得去人,将近200来人,6万元的执行费还得你出。” 果然,13日(次日)一大早,法院真的在高振宝家的外墙上贴上了强拆公告。

  尽管执行法官郑英奇已经明确告诉没有必要再提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已经毫无意义,但高振宝在离开法院时还是将执行异议书放到了郑英奇办公室桌上一份,又将另一份送到了法院主管执行案件的副院长办公室一份。

  由于无法抗拒法院的强制执行,并害怕承担高达6万元的执行费用。无奈,高振宝和家人于2006年6月14日(第三日)一早就含泪离开了自己的家,把自己居住多年的房子连同承包30年的基本农田“让”了出去。大棚、温室和住宅被强制拆迁,走投无路的一家人,跟着高振宝回到其母亲家中维持生活。

  至此,高振宝即失去了承包的土地和赖以生存的住房,也没有得到应得的征地(拆迁)补偿。

  农民质疑政府征地违法

  自蛟河市政府批准占用土地后开发商找其协商土地出让赔偿标准至被法院“强制执行”退出所承包基本农田和住房,时至今日,高振宝曾多次找到蛟河市政府及省市相关部门上访。此案曾引起吉林省人大的关注,但始终都没有任何部门就上访事件给与答复。

  高振宝在给蛟河市人民法院提交的执行“异议书”中写道:

  蛟河市政府没有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国发【2004】28号)中“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的规定,违反关于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情况下,强行农户交出承包30年的(基本农田)土地,严重损害了农户的利益。为开发商牟取暴利,大开方便之门,不惜牺牲我们农民的个人利益,非法压低地价。

  高振宝认为,蛟河市政府在此次征占土地过程中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高振宝说:“蛟河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称,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蛟河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施。可时至今日也没有看到被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07年4月18日,长春利普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征用我的土地补偿一案向蛟河市政府申请仲裁,没想到市政府不知为什么没有对此案进行仲裁,而国土资源局竟申请蛟河市法院强制执行,强迫我交出土地。”

  蛟河市第五中学原址已经开发成商住宅出售,而学校却在据此不远处建起了崭新的校舍。该校舍所占土地面积2.1433公顷,其中集体土地1.8596公顷(包括:菜地0.4254公顷、温室0.2866公顷),都是占用的该市民主街道金星二社村民承包的土地。当地农民称:“都是基本农田”。

  在蛟河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9号征收土地公告上注明,该土地是以划拨的方式提供给蛟河市第五中学校作为易地新建校舍项目建设用地。

  高振宝说:“蛟河市政府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中所说的“易地”新建蛟河第五中学校舍项目,实际上就是将原校舍及土地无偿批给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而蛟河市第五中学的新建校舍则由政府出面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再由开发商出钱为学校建新校舍。”

  高振宝认为,蛟河市有关部门批准的置换、强征农民土地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背了国家土地管理规定,特别是违反了关于征用“基本农田”审批权限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建学校搞公益事业为名,未经国务院审批强征农民承包田,目的是为开发商置换土地进行商业开发,谋取利益。他希望,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江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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