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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判决不公还是无理取闹?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2008年7月21日,本报报道了兴国县化工厂宿舍的高路香和钟玉梅因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双方闹得几次对簿公堂。面对法院作出的一次次判决,高路香和家人始终不服。究竟是法院作出的判决有失公平还是高路香和家人无理取闹?2008年8月19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李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关于高路香与钟玉梅纠纷一案,院领导高度重视。然而,事到如今,高路香和家人认为还是没等到客观、公平、公正的结果。为此,记者根据高路香丈夫余忠良反映的情况对该案再次进行了调查采访,高路香的丈夫和相关律师认为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存在许多瑕疵。

  余忠良:案子没有得到公正处理

  余忠良告诉记者:“2006年2月25日,赣州市中院丛国珍打电话给我,要我于2月28日下午到中院第四审判庭开庭。我到中院后,丛国珍告诉我今天不算开庭,只是作一些调查,书记员是黄琼。半小时后,丛国珍就叫我回家。后来,我就到了一份终审判决书。因我和妻子都不服,曾多次到赣州市信访局要求申诉,信访局告诉我,终审案子再不能上诉了。”

  余忠良说:“兴国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上说是原告将水泼到被告身上,而赣州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书上却说是原告将水泼到被告头上。对此,赣州市中院的解释是打字员打错了,没有什么关系。因二审开庭前我和妻子没有得到传票,问中院究竟是怎么回事?中院的解释是:没关系,电话通知就可以了。法庭上,黄琼是笔录调查书记员,而(2006)赣中民一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上的黄琼却变成了代理审判员。

  “一审法院兴国法院在开庭之时,审判长廖兴东突然接到了更换书记员的电话。后来我才打听到更换的代理书记员杨青就是民事庭庭长杨汉林的儿子,而杨汉林和钟玉梅私交很深。后来,我将整个案卷带到省高院反映情况,省高院的领导认真阅读后认为案子确实存在问题,并当即给我发了一个函到赣州市中院,希望赣州市中院尊重事实处理。几天后,我打电话到赣州市中院了解情况,该院告诉我只能维持原判。之后,我又带着案卷来到省检察院申诉科。申诉科的同志看过材料后虽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但叫我去找找赣州市检察院,看看能否抗诉。随后,我把申诉材料和案卷交到了赣州市检察院申诉科。申诉科的同志看了材料后认为案子太小,不好抗诉,最好是回兴国通过一定的渠道找被告补点钱算了。”

  余忠良不解地问记者:一个这样小小的民事纠纷为什么从立案至结案再到申诉,始终让我和家人等不到客观、公平、公正的结果?

  检察院:不符合抗诉条件

  根据余忠良的提问,记者来到赣州市检察院。当记者要求了解该案的审查情况时,该院“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的一位领导却问记者:“你们记者什么事都管,还要检察院干什?”

  而另一位姓张的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表示:“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

  法学专家:错误判决应予纠正

  因余忠良和家人认为案子没有得到客观、公平、公正的结果,南昌市148法律服务所主任、法学博士熊五根受余忠良的委托,召集了南昌市部分法学专家召开论证会,到会的专家就高路香和钟玉梅民事纠纷一案进行了论证。

  南昌市仲裁委仲裁员方审坤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页规定,“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第二审法院应当公开审理。而本案的二审法院没有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就径行裁决,显然程序方面存在瑕疵。

  法律工作者许长花说:从高路香提供的案卷材料看,二审法院判决书中的合议庭成员,二审法院没有向高路香及代理人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也从未以其他形式告知过高路香及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这里的告知当然是指送达。由此可见,二审法院没有向高路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剥夺了高路香的申请回避权。

  法律工作者万常禄说,二审判决书中的书记员是曾小育,询问调解笔录却是梁燕,据高路香的丈夫余忠良说,实际记录的是民事判决书中的代理审判员黄琼。从高路香提供的案卷材料看,二审法院对书记员的变更也没有向高路香及代理人进行合理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3款规定,二审法院随意更换书记员的做法,剥夺了高路香对本案书记员的申请回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二审法院在对双方当事人作询问调解笔录时说黄琼是书记员,显然是违法的,也是与确保程序公正原则相背离的。

  律师、留法硕士李霞认为,虽然最高法院出台了申请再审在判决生效起两年内提出的规定,但与高路香自收到二审判决书起一直在申请再审并不矛盾,也就是高路香的申请再审的时效符合规定。从另一方面说,此案确实存在诸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二审法院和上级法院均应正确处理高路香的诉求,而不是以最高法院出台了申请再审应在判决生效起两年内提出的规定而搪塞高路香。

  法学博士熊五根认为,由于二审法院没有向高路香及代理人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也没有向高路香及代理人告知书记员的更换理由,且审理此案的法官自审自记笔录,应当依法公开审理此案而没有依法公开开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所以, 二审法院或上级法院应正视本案程序方面存在的错误,依法对本案立案再审,纠正错误判决,确保审判程序合法,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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