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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诉时代渐行渐近
www.110.com 2010-07-09 17:48

  9月23日下午,中国证监会召开会议,通报对宜宾五粮液(20.91,-0.69,-3.19%)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情况,称已发现五粮液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等违法违规行为。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证监会对五粮液的调查有了初步结论,对五粮液的行政处罚似乎不可避免。从时间上来看,证监会在今年年内就可能做出行政处罚。”北京杨兆全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对笔者分析。

  然而,处罚决定之后,五粮液更需要担心的是可能面临的巨额诉讼。

  从9月28日至2009年年底,共计有7起可诉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见附表)将陆续截止诉讼时效,不少律师呼吁,受害者要行动起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逐渐走上正轨之际,三大证券欺诈行为的其他两项:内幕交易与操纵股价也正在逐渐“落入法网”。

  在走过了七年的证券诉讼之路后,证券法有望真正进入“可诉时代”。

  可以荒谬 却不能不真实

  披露是证券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原则。它立基于这样一种预设:只要上市公司真实地公开其所有信息(即市场处于信息全流通状态),任何人都可以做出理性的投资,并为之承担责任。

  然而,这一“真实”披露的预设曾遭遇了最严重的挑战。

  1998年至2001年期间,银广夏累计虚构销售收入104962.60万元,少计费用4845.34万元,导致虚增利润77156.70万元,并对其下属公司的设立与关停情况、配股资金投入情况、对子公司增资扩股等重大事实上存在隐瞒和虚假披露信息行为。而在银广夏的欺诈行为被媒体曝光,经历了15个连续跌停之后,近68亿元的流通市值蒸发,持股人遭受重创。

  2002年4月23日,证监会认定银广夏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银广夏处以罚款60万元,并责令其改正。

  然而证监会的这一行政处罚决定未能平息投资者的愤怒,国内证券诉讼领域第一起大案由此催生。

  “中小散户,甚至于很多机构投资者,在制定投资策略时主要依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基本上不可能深入到公司内部去获得其他信息。虚假陈述造成的危害不仅涉及面广,涉案金额巨大,还会对股民的投资心理造成重大打击。”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朱庆说。

  而最近的一起虚假陈述大案是杭萧钢构案——2005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只有15.16亿元的杭萧钢构,于2007年2月13日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署了总金额为313.4亿元的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合同草案。

  杭萧钢构的股票则从2月12日开始暴涨。13日,在连续两个涨停后,上交所询问公司有无经营异常情况,公司对上述合同隐而不发,直至15日才对外披露正在商谈一个境外合同项目。此后,该股一路狂飙,至3月19日,上交所对该股实行停牌处理,此时该股股价已经从2月12日开盘的4.24元,涨至3月16日收盘时的10.75元,累计涨幅高达163.5%。

  300多亿元的合同,对杭萧钢构来说无疑是一个爆炸性的利好,引起市场的追涨本在情理之中,但其中的问题在于市场的不正常的提前反应上,即合同签署之前的两个涨停当中。在本案的虚假陈述后面,涉及的是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法上有个夸张的说法,即公司可以披露一项完全荒谬的信息,只要这个信息反映了公司的真实行为。比如有公司投资“步行前往月球旅行”的项目,只要投资的行为是真实存在,那么即使这项注定会破产的投资终于失败了,公司也不会担心证券监管机构来找麻烦,因为投资内容是否合理是投资者理性判断的范围,不是监管的职责所在。

  司法“训练营”

  是律师打开了中国证券诉讼的局面,这个说法并不为过。

  银广夏案件中,诉讼请求金额及部分利息合计6800多万元,判决责任承担方式是被告向原告支付ST银广夏股份,每2.2股抵算请求金额的10元。到实际执行时,股价有所上升,2.2股的价值大概在15元左右。这样,实际讨回的赔偿过亿元。

  2007年,历时4年半之后,有“中国虚假陈述索赔第一案”之称的东方电子案,诉讼请求总标的达4.42亿元,经法院调解,辩诉双方协定赔偿金额约3亿元;科龙电器案则调解结案,获赔上千万元;杭萧钢构案同样以调解方式结案,赔偿金额约500万元;大庆联谊案则判决赔偿900余万元。

  动辄千万、上亿元的证券诉讼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法律市场,然而,在这一新兴领域中的从业人员并不多。

  “证券诉讼律师,一方面要求对《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干的商事实体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深入的掌握,能够做到熟练运用。另一方面,要掌握《民事诉讼法》为主干的各项规定。”杨兆全告诉笔者,这使得做传统民、刑事诉讼的律师和以公司上市、并购、重组为主营业务的非诉律师都很难插足此领域。

  而与巨额的赔偿金额相对,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实在是太少了,对有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来说毫无震慑:银广夏被罚了60万元,并责令改正;科龙电器则仅被警告;杭萧钢构被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我国的《证券法》早在1998年就制定通过,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它只是作为不断健全起来的证券行政法规的上位法存在,并不具有“可诉性”。当一起证券诉讼案递到司法机构,连应该由哪一级法院作为初审法院都不清楚。

  银广夏案刚被曝光,闹得沸沸扬扬之时,就有零星“状纸”递到地方法院。然而,最高院在赶紧叫停之后,直至2002年1月15日才发了一份《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指示下级法院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予以受理。但是,受理有个前置条件,即所受理案件须先经证监会作出生效处罚决定。

  而情况是,当时证监会还未对银广夏做出处罚决定。

  在最高院认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权限到实际的立案之间,有着漫长的沉默期。近1/3的原告放弃,甚至有部分律师退出。其间坚持不断组织研讨会,向最高院递意见书的主要是律师。

  而作为专司诉讼的机构,法院却表现得过于“谦逊”。此间,关于从业法官素质不高的批评之声不断,而法院也常以此“自省”,将疑难案件挡在门外。然而,尽管证券诉讼涉及诸多金融专业知识,但是司法应该重点审视的是公平与正义等价值问题。作为受害人的最后一项救济手段,司法能提供的应是一条底线——良心。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中国法学尚未建立起自己的话语体系,不得不受制于经济学的“挤压”。

  银广夏案至2004年才最终受理,在2007年结案。这个成功案例的示范效应推动了各地中院开始“试水”证券诉讼。

  “至今,全国46家中院,有大概24家已经受理过这类案件了。”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提醒笔者,越来越多的法院受理证券诉讼,使得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民,已经开始获得一种主动追还损失的渠道,慢慢摆脱“欲告无门”的无奈。

  这已经是巨大的进步。

  “Sue the Barstard”(告那混蛋)

  “Sue the Barstard”,这是英国法律界一句著名的谚语,即“告那混蛋”。听起来很粗俗,却生动地描绘出人们的心态。

  巨额的证券诉讼让我们看到了一股巨大力量的觉醒:股民很脆弱,很容易受伤,但也很容易愤怒。

  杨兆全告诉笔者,现在涉及虚假陈述的证券诉讼已经基本成熟,他们现在正在积极地推进另外两类反证券欺诈诉讼:内幕交易案和操纵股价案。而这两类案件在取证等方面将会面临更大的挑战。

  从2002年彭淼秋诉嘉宝实业(600622.SH,现名嘉宝集团(9.81,0.00,0.00%))案打破坚冰以来,中国证券诉讼领域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在过去的七年中,约1万名证券投资者成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涉案标的约8亿~9亿元,45家上市公司被送上法庭,毕马威、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等数家国际著名审计机构也曾被列为被告。

  然而,尽管巨额诉讼越来越多,但只要“公平、公正、公开”没有真正得到遵守,证券欺诈行为仍旧不绝如缕。8月13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了4起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分别包括山东德棉案、吕道斌等人内幕交易案、沈昌宇违规买卖股票案和乐友金诈骗投资者案。

  而查一下证监会今年做出的行政处罚可以看到,除德棉股份(9.91,-0.40,-3.88%)外,仍有7家上市公司因由虚假陈述行为而遭证监会处罚。

  上市公司造假,何以如此猖獗?是什么支持了他们铤而走险?是法网不够严密,还是利益驱动的防不胜防?股民似乎更关心个人的得失,而不愿思考那些存在于制度中的结构问题。而和他们投入股市的资金一样,诉权也是其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做贡献的有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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