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阶段的管辖权异议
www.110.com 2010-07-06 15:28
第十五条 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由承办法官主持,书记员记录,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不参加。
第十六条 承办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宣布二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提出事实与理由,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十七条 在开始询问当事人之前,应当要求当事人填写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告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后果,《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作为法院法律文书唯一送达地址,按该地址送达视为法院合法送达,相关的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八条 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进行,如双方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同时到场,也可分别与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第十九条 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承办人应当围绕案件有关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及当事人争议焦点听取诉辩双方意见,如案件出现新证据,应当对新证据进行开庭质证;
决定开庭审理的,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审理。
第二十条 书记员应当真实、完整记录询问、开庭过程,庭审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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