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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地下管沟不成其土地拍卖标的的瑕疵
www.110.com 2010-07-17 09:36

  案例主旨

  有外部标志的市政地下水电管沟属于地役权设施,土地使用人负有不得干预、禁止的容忍义务,对使用未构成较大效用影响的,不成其为土地拍卖标的的瑕疵。

  案情简介

  原告:宜昌市天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湖北天马拍卖有限公司

  2004年5月18日,湖北天马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和宜昌银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在《楚天都市报》上发布拍卖公告,对位于宜昌市城区的长虹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进行拍卖。宜昌市天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闻讯前往领取了《拍卖规则》、《特别说明》等相关拍卖资料。《拍卖规则》第七条载明:竞买人应在拍卖会前详细察看拍卖标的现状,查阅资料,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现状的认可;天马公司对拍卖标的现状或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天马公司在拍卖会前制作的拍卖资料是对拍卖标的一般性介绍,仅供竞买人参考;天马公司工作人员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作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任何形式的担保。天龙公司在领取资料后,前往长虹市场查看了土地的使用现状。长虹市场是一家大型小商品市场。市场靠宜昌城区供电公司大公桥变电站一侧院墙边,地下铺有1997年经宜昌市规划设计管理局设计后建成的电缆线沟。沟上地面为人行通道,地表设有数个以供检修的水泥窨井盖。市场靠宜昌市胜利四路18号楼一侧院墙边,地下铺设有供该楼与邻楼共用的排水沟。该排水沟于2002年经宜昌市城市管理局批准,由宜昌市市政设施维修管理处改造旧水沟时新铺设而成,其地表亦为人行通道,设有数个以供检修的窨井盖。

  同月25日,天龙公司在竞买申请书上签章,表示对长虹市场土地现状及建筑物进行了现场查验和全面了解,对拍标的现状、《特别说明》的意思表示均无异议,愿意遵守拍卖资料的规定和要求参加竞买,随即交纳了3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同月28日,天龙公司作为竞买人在天马公司组织的公开拍卖现场,再次领取了包括《拍卖规则》、《特别说明》、拍卖土地的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4年4月12日宜昌市规划局对该拍卖土地的《规划设计要点》、1995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情况一览表》在内的参拍资料,参加了拍卖会。《规划设计要点》要求该拍卖土地使用权于2007年以后开发建设房屋,区域用地开发强度控制为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6,绿地率不小于25%,居住部分停车率不小于40%;规划多层建筑与周边建筑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区域内边缘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为主朝向、山墙按应该控制的建筑间距的一半控制。天龙公司在拍卖会上以1310万元最高应价竞得长虹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当场与天马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后于2004年11月19日办理了长虹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

  2005年5月25日,天龙公司以委托他人编制的排水沟及电缆线沟对地房产开发建设影响的损失评估报告书为依据,称天马公司未告知拍卖标的上存在电缆线沟及排水沟的瑕疵,对区域内多层建筑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布局构成影响,致其买受的577.77平方米土地不能用于工程建设,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天马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63.13万元。

  天马公司辩称:其已认真履行了职责范围内的告知和批露义务,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土地出让、转让范围,故不属于拍卖标的瑕疵。即使电缆线沟及排水沟为标的瑕疵,但天马公司在《拍卖公告》中要求竞买人先行咨询及现场踏勘,且在《拍卖规则》中作了拍卖标的瑕疵免责声明,天龙公司在竞买申请书上的签字表明其已接受上述瑕疵免责声明,据此其亦无权主张索赔。

  审判要旨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天马公司在对长虹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活动中,发布了拍卖公告、向竞买人提供了拍卖标的的相关资料和查看条件,并进行了公开拍卖,其拍卖行为规范合法有效,在与天龙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履行交付后,其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电缆线沟及排水沟均为拍卖前铺设的市政公共设施,不能认定为拍卖标的瑕疵。其所处地表上均有提示性标志窨井盖,天龙公司在参拍活动中,对上述市政公共设施从其地下通过之现状进行了现场实地踏勘,应视为对该现状的接受和认可。天龙公司提交的损失评估报告书应建立在排水沟及电缆线沟对地房产开发建设构成实际影响的前提下,但根据宜昌市规划局的规划方案,该地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0%,区域内边缘建筑与用地边界之间、规划多层建筑与周边建筑之间均应保留相应距离。因该地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尚未形成,现尚不能证明电缆线沟及排水沟对区域内多层建筑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布局构成影响,故对评估报告书的损失结论不予采信,天龙公司所诉损害赔偿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宜昌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天龙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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