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价格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涉案拍卖标的的价格评估工作,维护委托人、竞买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涉案拍卖标的特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价格评估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 本规范中所指的涉案拍卖标的是指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中需要拍卖的财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一般形态为赃物、罚没物、纠纷物、充抵税款物、抵押抵债物、破产企业财产以及司法、行政执法活动中需要评估其价格的物品。
第四条 涉案拍卖标的的价格评估是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置的价格评估机构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和特定的评估目的,按照法定的计量标准、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拍卖标的某一时日的价格进行的评定估算。它是在评估人根据委托人委托的拍卖标的实际情况、历史及现行市场动态资料,考虑预期收益等因素,对涉案拍卖标的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的价格评估。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设置的价格事务所负责全国的涉案拍卖标的的价格评估工作。国务院其他部门设置的评估机构未经国家计委同意,不得从事涉案拍卖标的的价格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人、委托人
第六条 涉案拍卖标的的评估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法规、规章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
第七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价格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从事涉案拍卖标的的价格评估工作。
第八条 涉案拍卖标的的委托人是指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第九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评估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评估手续。
第十条 涉案拍卖标的属国有资产的,委托人应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三章 价格评估的原则
第十一条 涉案拍卖标的价格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涉案拍卖标的的价格评估要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进行。
二、公正性原则:涉案拍卖标的的价格评估应具有独立性,而不受业务当事人利益的影响,始终坚持独立的第三者立场。
三、客观性原则:涉案拍卖标的的价格评估应适应客观规律的要求,具有公正、客观的态度。其评估的结果应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要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
四、科学性原则:涉案拍卖标的的价格评估必须根据特定目的,选择适用的标准和科学的方法,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科学、实用。
五、供求原则:涉案拍卖标的的价格评估必须受到供求关系的制约,要充分考虑到拍卖标的同类物品市场供求情况和可能导致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因素。
六、替代性原则:在同一市场上具有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物品,应有同一的价格。涉案拍卖标的的价格评估必须充分考虑这一因素。估价人员应尽可能地找出一些与估价物品密切相关而又具有一定替代性的物品作为比较参照物来进行评估,并适时进行修正。
七、评估期日原则:涉案拍卖标的的价格评估应确定评估期日。评估期日通常以×年×月×日表示,一般是以评估人员执行现场查勘的日期定为评估期日。若有特殊需要的,也可将其他日期指定为评估期日。超过评估标的的时值界限的,应重新评估或适时修正。
第十二条 涉案拍卖标的的价格评估必须遵守本规范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基本程序及基本方法。若评估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因为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本规范之外的处理原则和方式的,须在价格评估报告书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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