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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外省行驶证车辆引起的纠纷案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17 10:19

      2001年上半年张某在广州的一家拍卖行看中了一辆陕西牌照的本田小汽车。在标的展示时间内,拍卖行的工作人员介绍这辆车的具体情况如下:车辆的上牌时间为1996年8月,前后车牌遗失不见 只有车辆行驶证。起拍价6.8万元,过户由买受人负责。

       随后,张某在该行组织的拍卖会上经过三轮竞技,最后以人民币 7万元成交,加佣金合计7.35万元人民币。张某把这辆小车的行驶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传真到陕西,请当地的朋友帮忙到车管所办理补车牌手续。令人吃惊的是当地车管所并没有该小车的档案资料、行驶证上的发动机号码与小车上的发动机号码对不上号,补车牌是不可能的事情。


      张某马上就到拍卖行要求退车、退钱。但拍卖行以竞买人在拍卖前已经看了车辆,是对标的的认可和确认为由。竞买人自己应该事前去陕西了解车辆的上户问题,拒不退款。张某与拍卖行多次交涉不果,十分气愤,拿着拍卖行的成交确认书找着我,寻求帮忙。


      我让张某先冷静下来,帮他分析整个事情,首先张某的竞买行为应该算是享有消费者的消费权利。他应该享有瑕疵请求权。


      根据我国《拍卖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如果拍卖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将因此承担告知不当的责任。《拍卖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瑕疵告知与请求规则是随着商业发达而产生的。随着商业的发边,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大量涌现,在这些立法中有两方面的权利不可忽视,其一是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真相的权利;其二是消费者有索赔的权利。这些权利影响拍卖方式的结果,产生了瑕疵请求权。显然而知,该拍卖行犯有过错责任。所谓先行负责指只要拍卖标 的确实存在应告知而未告知的瑕疵,则无论责任应由谁承担,均由拍卖人先行负责。至于其中应由委托人承担的责任,在拍卖人承担责任后,向委托人追偿。


      综上所述,拍卖行在该事件中,由于在接受委托时未能及时查清楚车辆的真实情况而造成张某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总之, 承担瑕疵责任的可能是委托人,也可能是拍卖人,基本准则是谁知晓,谁负责。


      最后拍卖行将张某的成交价款及佣金全部退还。还赔偿了人民币3000元整的损失费。


      我们通过这件事得到了很多启示。今后在拍卖活动中,我们都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只有加强自身的业务水平,提高拍卖技巧。脚踏实地的开展工作,才会在拍卖行业中立足,才会得到社会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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