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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的买受人违约保证金处理判例
www.110.com 2010-07-17 10:19

  【案由】
    某拍卖公司于2004年4月7日受托拍卖忠州腐乳酿造有限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该标的拍卖保留价800万元,成交价1200万元。按约定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向拍卖人支付佣金15.5万元,买受人向拍卖人支付佣金60万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能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同年5月,该拍卖公司先后两次重新组织拍卖,都流拍。6月30日,委托人将拍卖标的变卖给他人。
    2004年11月11日,拍卖公司起诉买受人,要求支付佣金及重新拍卖所发生的费用。11月12日,委托人起诉拍卖公司,要求支付竞买人向拍卖公司交付的竞买保证金50万元;为此,拍卖公司反诉委托人,要求支付委托拍卖佣金15.5万元。
    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拍卖公司将竞买人交付的竞买保证金支付给委托人;委托人支付拍卖公司拍卖佣金15.5万元;将买受人应付给拍卖公司的60万元佣金调整为15.5万元;重新组织拍卖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拍卖公司及买受人均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发回原审法院重审。5月初,原审法院退回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复查。拍卖公司至今未收到终审判决书。为此,拍卖公司致函中拍协理论研究与法律咨询委员会,请求提供法律援助。

    【中拍协复函】
    《关于请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函》收悉。
    一、你司接受忠州腐乳酿造有限公司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的委托,公开拍卖重庆市忠州腐乳酿造有限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本次拍卖活动中,你司从接受委托、发布公告、进行展示到组织拍卖,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规定程序进行,拍卖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二、本次拍卖中,你司已履行了《拍卖法》规定的所有程序,尽到了拍卖人应尽的各项义务和责任,依据《拍卖法》第56条规定,你司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成交后应付的佣金。
    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保证金”的具体规定,拍卖人和竞买人可以在自愿、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原则基础上商定包括“竞买保证金”条款的合同,该合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涉及其他非合同当事人(包括委托人)。
本案中,你司与竞买人之间形成的《竞买协议书》及《拍卖须知》,是你司与竞买人之间的合同,只能说明你司与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同民事法律关系。而包括“竞买保证金”条款的合同关系并未在竞买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不应对其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四、竞买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防范竞买人不负责地恶意应价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用以承担因买受人违约引起的违约责任。竞买人竞买成功后,若未按约定履行交付成交价款和佣金的义务,保证金可不予返还。不予返还的保证金应当优先支付用于弥补拍卖人的损失,冲抵拍卖人应当收取的委托人和买受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如仍有不足,拍卖人可以继续向违约人主张赔偿。
    五、根据《拍卖法》第39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的规定,你司在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已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并要求原买受人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本案中,再行拍卖已经流标,你司可以要求原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明确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买受人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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