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过程
某拍卖公司受甲单位委托,拍卖一批钢铁生产设备,拍卖活动符合所有法定条件,且拍卖程序合法。18号竞买人以最高价竞得标的。该标的的最终买受人是由邓某、刘某、孙某3个自然人按协议组成的,根据协议他们按一定的比例出资,并按一定的比例收益,在竞买登记时他们也以3人的名义登记。
在支付拍卖价款过程中,邓某因资金来源非法而被执法部门逮捕,邓某因此失去付款能力,但刘某和孙某表示不知道邓某的资金来源非法,愿意补足邓某应出的部分,且其他竞买该标的的竞买人对成交现场的结果无异议,最后标的顺利交接。
可是,随着钢铁市场行情的看涨,委托人以买受人的竞买资格有问题(邓某资金来源为非法)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定此次拍卖无效,并重新拍卖。
疑问
买受人的竞买资格有问题是否必然导致拍卖无效?
专家意见
1.买受人的竞买资格有问题不一定导致拍卖无效。首先,买受人的主体是合法的。孙某和刘某的竞买资格的合法性不存在异议,邓某因资金来源非法,其竞买资格出现了问题,但邓某只是买受人中的一部分,《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刘某和孙某事先不知道邓某资金来源非法,且同意按成交价款支付,其他竞买人也无异议,对标的交接没有影响。
2.刘某和孙某的竞买行为可以认定是善意的,其在拍卖会上以最高价竞得标的是善意取得。《民法》规定,原物占有人将物品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3.根据我国《拍卖法》的现有条款,在其他条件合法的情况下,只要买受人按约定履行完手续和支付完拍卖相关价款,拍卖行为就有效。
4.在整个拍卖和交接过程中,委托人对拍卖结果是认可的,只是由于随着钢铁市场行情的上涨,才导致委托人对过早售出标的心生悔意,委托人主张拍卖行为无效显然违法商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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