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破产法 > 破产财产 > 破产费用 >
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
www.110.com 2010-07-12 16:53

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关闭破产企业。

  第三条 破产费用的来源:

  (一)企业资产变现收入;

  (二)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

  (三)省财政补助资金;

  (四)其他。

  第四条 破产费用使用原则:

  (一)弥补经国家批准的企业破产安置费用不足的缺口;

  (二)保证破产企业及其职工队伍的稳定,保障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确保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四)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五条 破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经常性费用,包括1?6级工伤、工残和职业病人员费用,抚恤人员费用和退养家属工费用;

  (二)清算费用,包括诉讼费、资产评估审计费用、人员费用、清算期间维护费用、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

  (三)在职费用,包括全民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合同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混岗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预留按政策规定提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及7?10级伤残人员一次性补助金;

  (四)移交设施补助费用,包括企业移交的学校、医院、公安、供电、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费用;

  (五)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统筹外费用;

  (六)拖欠的费用,包括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

  第六条 破产费用的审核。

  (一)中央下划有色、煤炭、电子、军工等企业按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操作规程》规定,由财政部驻甘专员办预审后报财政部核批;

  (二)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七条 破产费用的拨付。

  (一)由破产企业按主审法院要求成立的编制破产费用支出明细表,统筹规划使用破产费用;

  (二)费用支出明细表及用款计划由国资部门(控股公司)审查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审核后拨付破产费用;

  (三)国资部门(控股公司)按照破产清算组的用款计划,及时将破产费用拨付到指定的破产企业清算专用帐户。

  第八条 省属企业破产费用根据年度预算指标,编制支出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 破产费用的管理及使用。

  (一)破产清算组要设立破产费用专户,专户原则上应设在具体企业;

  (二)建立健全申报、审批、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企业关闭破产操作;

  (三)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实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实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四)清算组要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办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

  (五)清算组要定期编制清算期间的会计报告,报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六)企业破产终结后,按要求提交实施破产全过程的总结报告,上报省企业兼并破产协调小组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 破产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国资部门(控股公司)负责对拨付的破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视情况委托中介机构、指定专人或由财政监督检查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

  (二)对于违规使用破产经费的企业,省财政将给予责令改正、调减或收回资金的处罚,情节严重的通过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