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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该救还是该死?
www.110.com 2010-07-12 15:49

  正当各国政府忙于出台各种政策,以应对病入膏肓的金融机构之时,他们应该有选择地推出救助措施。特别是,他们应该多多研究以往失败案例,例如 2008 年底对 AIG 的救助。

  美国特别总检察官最近发布一份报告,批评美国政府没有坚持 AIG 契约方应该在衍生产品市场中的承担的某些救助所付出费用。实际上,对破产机构的救助不应该包括对这些契约方的救助。

  AIG 救助事件是历史上最大的一次救助行动之一。美国政府为此注入了超过 1000 亿美元的资金。主要是救助 AIG 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上的巨额亏损,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的主要交易方包括高盛和西班牙国际银行等。

  不过,随着政府救助资金的不断注入,到了 2009 年 9 月, AIG 的损失还在不断扩大,两个月之后,政府再一次提供了大量额外资本的同时,要求 AIG 衍生交易的契约方自愿做出“减免” —— 也就是说,把欠他们的债务打个折扣。当然,有些契约方表示拒绝,随后政府不得不妥协,并为所有的衍生交易债务进行买单。

  美国政府觉得他们处于弱势,因为他们不能让 AIG 出现违约行为。这是错误的做法。政府应该根据美国 11 条对 AIG 进行重组,迫使契约方不得不做出必要的减免债务。

  AIG 集团是控股公司,绝大多数的交易是通过保险分支执行的,他们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正是这些金融产品分机构导致了衍生交易市场的巨额亏损。虽然这些机构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AIG 还是担保了这些交易损失的义务。

  如果政府在 2008 年 11 月就根据破产法 11 条对 AIG 的债权人进行重组,这其中就包括AIG 衍生交易的契约方,这就会使得 AIG 的资产由于子公司的损失而归零。如果不对 AIG保险子公司有效的结构重组,这样的重组只能是将 AIG 的资产所有权从现有的股东手中转到债权人的名下。

  从某种方面来说,由于所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所有债权人的损失,所以债权人也应该承担部分损失。难道这不能被接受么?当然不是。

  政府之所以不愿意这么做,原因可能是 AIG 在全球保险市场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对 AIG的重组和所有权的转移不应该让保单人的利益受损。保险子公司不应该对母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他们对保单持有人的责任是应该得到保证。

  在任何情况下,保单持有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必要时刻,政府应该做出担保。但我们也不能要求由纳税人来救助 AIG 金融衍生产品的契约方。

  政府也可能出于这样的考虑,他们担心衍生交易的契约方因此会损失巨大,特别是在目前时局艰难之时。其实,这些担心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更好地解决 —— 对这些机构直接注资来换取股权。例如,为了解决高盛的资本不足问题,纳税人应该对高盛提供 130 亿美元的资金,以换取高盛相当价格的股权,而不是现在通过为 AIG 买单 130 亿美元,来还给高盛公司。

  将来,政府即便是对这些金融机构的债权人(例如储户等)进行补偿,也不应该救助濒临破产金融机构的衍生契约方。政府不仅仅应该这么做,而且必须非常明确地事先作出这样的声明。这样就使契约方不会对政府的救助抱有幻想,政府的职能只是监管交易主体是否拥有充足的保证金。

  这么做就会确保未来纳税人不会为衍生产品交易失败而买单。不会出现另外一个 AIG ,同时也会减少这类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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