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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相关研究
www.110.com 2010-07-12 15:49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明确了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地位消失,必须注销登记。但在登记管理实践中,普遍存在“重登记轻注销”的现象,事业单位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使法人“注销登记难”已成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的一个共性难点问题。据统计,浙江省杭州市各级登记机关都存在应注销未注销的事业单位,共有应注销而未注销的事业单位448家,其中市本级41家。自2000年该市正式按《条例》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以来,全市共撤销事业单位2173家,注销事业单位1725家,其中市本级撤销事业单位268家,注销事业单位227家;但全市仍有448家事业单位被撤销后未办理注销登记,占应注销总数的20.62%,市本级仍有41家事业单位被撤销后未办理注销登记,占应注销总数的15.30%。

  为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破解困扰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注销登记难”问题,我们对应注销未注销的事业单位相对集中的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基础情况,分析制约注销登记的因素,寻找相应对策,力求注销登记难问题的解决。

  一、事业单位注销登记难的主要问题

  1、“人去楼空”,无人管理。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机构被撤销后一般都被分流至其他单位工作,原单位“人去楼空”,无人办理注销手续。二是有的事业单位对审批机关发文中要求其在一定时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置之不理。三是对注销登记法规不了解、不熟悉,以为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后,事业单位法人自然就消亡了,不知道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例如:市属某事业单位在被撤销后将原单位牌子挂到另一家事业单位实行合署办公,人员在划转后多年未办理原单位的注销手续;原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在被撤销后,市市政公用监察支队无举办单位承担清算确认责任,难以注销。

  2、债权债务未清理完成,注销清算无法结束。事业单位是以其全部资产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主体,而法律法规中并未有事业单位破产制度的相关规定,造成一些单位因债权债务清算工作难以完成而拒不注销。主要表现为事业单位资不抵债无法注销;或是事业单位因有大宗债权难以实现,无法完成注销。

  3、诉讼纠纷未处理完全,一时难以注销。《条例》出台后,对事业单位的民事主体资格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社会对于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和承担独立法人的权益和义务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起诉事业单位侵权、违法的民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因此事业单位在机构被撤销后有未完结诉讼的情况较为常见,影响了清算工作的正常开展。例如:某筹建处于07年1月被下文撤销,但因其有500多个工程款结算的诉讼尚未完结,一直拖至2008年4月18日才完成注销手续。

  4、人员分流难以完成而不能注销。由于历史原因,企业职工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体制,特别是当下企业社会保险与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在待遇上存在较大差距,给事业单位人员分流造成了很大困难,同时导致了注销登记的困难。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规定,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而聘用单位要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只有受聘人员发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是违法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所以为了维持稳定,在单位被撤销后,事业单位人员的分流途径一般限制在本行业、本系统的同类单位,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5、为实现某种目的,拒不注销的。例如:市属某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为国有企业后,考虑到转企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其固定资产要折旧,每年固定资产折旧的价值将大大高于其经营所得利润,从而影响到其资产核算,因此拒绝注销;某主管部门以下属事业单位名义入股办企业,在事业单位职能消失、被撤销后,因行政机关不能办企业的原因,拒绝注销原事业单位。

  6、业务活动虽不开展,但仍需以此单位名义处理相应问题的。例如:市属某事业单位在被编委下文撤销后,因世界银行的贷款未到期而迟迟不能进入,其实际业务工作已停止;另一事业单位具有大块土地,但因分期开发还没有完全实施,因而无法完成注销程序。

  二、注销难问题的成因分析及负面影响

  根据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杭州市事业单位在注销登记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多种多样,而分析其根本成因,大致可分为管理上和体制上两方面的原因。注销登记未及时开展,带来深层次负面影响是十分严重的。

  (一)、分析注销难的成因

  1、事业单位和举办单位的依法办事意识不强。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举办单位领导认识不到依法申办注销登记是一项法定义务,对注销登记工作采取放任的态度。而注销登记并不像设立登记一样能获取准予参与市场活动法人资格,没有实际权益刺激,因而难以提升其办理自觉性。

  2、注销是行政许可,不申请不受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第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杭政[2004]8号 2004年7月27日)明确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是一项行政许可项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有关规定,行政许可遵循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的程序,即没有申请就不能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不能自行注销事业单位。因此,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缺乏强制力。

  3、注销程序繁复。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注销登记的程序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前,必须完成“30天内发布3次拟注销公告、成立、人员分流、清算审计、资产评估、收回债权清偿债务、清缴税费、处理剩余资产、制订并由举办单位确认清算报告”等9项工作,同时还规定完成全部9项工作的时间应在90日以上。使得很多事业单位感觉操作繁锁,造成注销主动性不强。

  4、事业单位管理方式造成注销源动力不足。

  一是事业单位大多数由国家机关举办,其产权性质决大部分为国有资产。根据《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采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主管部门可以在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调剂资产。这一规定不同于企业法人资产必须在企业法人注销后才能由其股东合法占有,造成了应注销的事业单位即使未办理注销,其资产仍可以转到其他单位占有或使用。二是事业单位在人员管理上不同于企业的劳动合同制,事业单位在决定解散后,原有工作人员一般在注销登记前已明确其分流去向,因此造成了注销登记工作无人管也无心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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