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及其他有关立法中对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虽然不多,但基本上可以满足对破产法的普遍适用和对特殊问题针对性解决的一般要求,在发生金融机构破产时至少可以先行操作起来。
保护储户投资者利益
问:金融机构破产时,对储户、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利益如何予以保护?
王欣新:虽然目前《企业破产法》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中在此方面还没有建立具体的制度,但是在立法原则上,是体现优先保护储户、投资者等当事人利益的,而且在《保险法》等相关立法中对一些问题是有明确规定。针对商业银行储户的特殊保护问题,我国将陆续制订出台《存款保险条例》等法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限额内优先、充分保证储户的利益。一些国家立法规定,在商业银行破产的时候,要优先保证储户的利益,储户的清偿顺序优先于银行职工债权。虽然我国在《商业银行法》中规定职工债权优先于个人储户债权清偿,但在金融机构实际破产时,为维护社会稳定,目前一直是由政府出面对个人储户先进行百分之百的赔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就可以解决这一矛盾。此外,中国证监会也已经设置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遇到投资者保证金账户被挪用等问题时,可以在破产程序之外先解决一部分难题。
此外,需要完善对金融风险的前期预警机制和全面健全监管机制。健全的监管机制有利于保证金融机构的稳定,维护金融安全。这些都将对规避金融风险,保护储户、投资者的利益起到重要的作用。
保护债权人也挽救债务人
问:金融机构与其他性质的企业在破产程序上有什么不同?其宗旨和原则是什么?
王欣新:金融机构的破产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破产。一般企业破产时,其社会影响范围有限,而金融机构的破产更容易引起整个社会动荡。金融机构具有的社会公共性要求我们在处理其破产时要强调积极、稳妥,要特别注意保护债权人,特别是储户、保险人、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利益,要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秩序,这些都是在金融机构破产时需要特殊考虑的社会问题。
《企业破产法》在第一条便规定了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它的宗旨也适用于金融机构的破产,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要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最终解决债务纠纷。其次是要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对此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本身就是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就是要超脱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考虑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即考虑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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