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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谨防信贷风险
www.110.com 2010-07-10 12:29

  近年来,国家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标准,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一时间,农行、邮储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多元金融体系的大量信贷资金集中涌入农村金融市场,使得农民基础种、养殖业资金得到保证,农村消费信贷呈现快速上升趋势,农村金融呈欣欣向荣景象。

  但是,笔者认为,农村各金融机构信贷投放中潜藏的信贷风险却不容忽视。一是市场风险难以预测。由于为农户类自然人发放贷款时,以其往年家庭年收入为主要指标衡量授信额度,可当前农民主要收入来源仍旧以农村种养殖业为主,农产品价格受市场影响波动较大,严重影响到了农民家庭年收入的稳定性,极易造成超额度授信行为。二是自然灾害难以掌控。国家近年来不断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可仍旧不能改变农业基础薄弱的现实状况,农业生产保险普及难度较大,使得农民靠天吃饭现状仍未改变,一旦出现较大的自然灾害,就会造成农民生活上出现严重困难,贷款资金偿还更是无法解决。三是抵押品严重缺失。

  一直以来,农村金融就缺少足值、有效的抵押品。并且作为农民基本生活的保证,也不能以宅基地、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法等法规也明确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抵押物,使农民固有的种植土地失去了抵押价值,林权抵押处在探索阶段,注定了其信贷品种以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为主。

  虽然在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步伐加快,但是不能摆脱其信用贷款为主的经营状况,虽然以小额、分散为措施的贷款原则,降低因信用贷款资金过分集中导致的资金风险,但无法防范其道德风险,造成信贷资金的损失。四是贷后管理难以控制。由于农户类贷款单户金额较小,贷款客户居住较为分散,使得借款人个人行为及信贷资金使用用途无法形成有效贷后监督,贷款后续资金管理出现较大困难。农村信贷营销员尽管可以通过增加贷后回访次数增强贷款管理,但是仍旧无法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式约束。并且当前农民外出务工等增加收入的形式出现,使得信贷营销员根本无法了解贷款人在外地的真实情况,一旦贷款人走逃,就会造成贷款的全部损失。五是征信系统信息不对称。

  以农村信用社为例,由于农户类自然人个人信用状况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仅以自有的信用评价体系来监测贷户的信用状况及贷款情况。农民由之前的单渠道(仅为信用社)获得信贷资金变为可从多渠道融通资金,这样的前提下,农民可以超个人承贷能力,同时获得多家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以从事高风险行业,或是“拆东墙补西墙”,以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偿还本身现有贷款,造成变相延长贷款约期时间,或是虚假提高个人信用状况,以增加授信额度的负面作用。如遇到作物受灾、重大经营损失等收入突然下降的问题,由于之前超收入能力贷款,又无抵押物,导致贷款收回出现困难,甚至完全损失,使信贷资金形成风险。长此下去,如果信用贷款监管漏洞被一定区域内的贷款农户广泛应用,造成农户群体触犯道德风险,将会使风险社会化,严重损害区域内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笔者认为,在当前条件下,农村金融机构在投放贷款以取得效益时,一要充分考虑当前形势,谨慎对待信贷风险,通过充分调研,并加强对统计部门的联系调度,加大对农副产品产量的掌控力度,并合理测算价格涨幅区间,通过贷后跟踪的形式,将市场信息反馈给农户,为农民的种植养殖提供有效价值依据,不仅提高了服务质量,又避免资金出险损失。

  二要对贷款资金实行精细化管理,通过将控制资金使用额度、用途和贷款回访工作的有机结合,使贷款资金使用方向符合借款合同要求,并按照农作物生长周期和销售周期进行合理约期还款,加强了对贷款资金的监控力度,同时避免了资金挪作他用的违约行为,有效的加强贷了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三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共享各金融机构自有信用系统,并促使农户类自然人尽早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平台管理,通过综合各金融机构多年来积累的信用评价成果,更完全的评价农村自然人的信用情况,避免各金融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重复贷款的问题,以取得运营资金的安全,以加强信贷资金管理,更重要的是信用体系的共享,真正的使赖债不还的农户完全失去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最终到达净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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