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破产法 > 破产清算 > 破产清算 > 清算程序 >
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方法(2)
www.110.com 2010-07-13 09:10



  双务合同是建立在“你与则我与”原则之上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也就是他方当事人负担的义务。因此,除了一方已履行而另一方未履行的双务合同应等同于未履行的单务合同另作处理外,对于双方均未履行或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即前述第三种情况),基于债务人陷入破产的事实以及法律往往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救济权的存在,在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时对双方当事人都可能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因而存在着如何平衡相对人与破产财产利益关系的问题。一般说来,基于相对人可能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合同解除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作为制约和救济,清算组无论选择解除或履行,对相对人并无特别不利的影响,这是由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之目的正在于使他方承担对待履行义务从而互为担保的性质决定的。但破产宣告后清算组的选择则与破产财产的利益休戚相关。所以立法特于此时赋予破产清算组选择权。可见,只有在双方均未履行或均未履行完毕(抑或对方已履行完毕,破产人已开始履行但未履行完毕,此时解除合同未必对破产财产有利)的情况下,清算组的选择权始有其存在的必要。国外立法也大多作此限定。 此即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的清算组的选择权应当适用的场合。

  二、清算组行使选择权的原则和时限

  2-1清算组行使选择权的原则

  破产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信用关系建立和发展的产物,但同时又是经济交往链条中信用中断的必然表现,其结果不仅使生产交换达不到预期目的,反而会因出现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甚至债权人相互间利益的冲突而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无疑应在各经济交往当事人之间维持必要的均衡和有序,因而应将法律制度的“正义”这一首要价值贯穿破产程序的始终。正义首先是一种分配方式,无论是否利益,均应使分配的参与者各得其所。正义其次是一种目标,是通过正当的分配达到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状态。 同时,面对人类社会所无法回避的资源有限性这一永久性难题以及由此决定的投入产出机制,破产法还必须注重其程序的经济和效益价值,不仅应最大限度地降低程序成本,而且应当鼓励哪怕是在破产分配这一极限场合下可能进行的交易,允许破产清算组在破产宣告后选择继续履行尚未履行的合同,正是鼓励交易和降低破产成本的表现。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个有效率的制度的最根本特征,在于它能够提供一组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规则,能为一切创造性和生产性活动提供最广大的空间,每个人都不是去想方设法通过占别人的便宜来增进自己的利益,而是想方设法通过增加生产、并由此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破产程序所设定和蕴含的正义、秩序以及效率的价值或许正是允许破产清算组为维持公平分配和尽快分配而行使解除权以及在破产这一通常交易均应停止的情况下,例外地允许清算组继续履行合同(以便通过交易实现当初的订约目的)的根据所在。相应地,清算组行使选择权的原则之一应当表现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程序的公正与效益目标,而不是背离和偏废这一目标。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