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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争议救济方式(4)
www.110.com 2010-07-13 08:52

  2、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所称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前述的行政方式所称的行为。

  注释: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第1条规定,合营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

  [3]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条规定。

  [4] 相关的法律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30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形式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5] 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

  [6]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7] 一般是中方所在地。

  [8] 只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时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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