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破产法 > 破产申请 > 破产受理 >
论我国破产受理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www.110.com 2010-07-12 16:29

  李志涛

  【学科分类】破产法

  【摘要】程序法是实体法的载体,破产程序应该具有公开透明、多方参与、公权中立、期限科学等特征。程序是破产开始的标志,决定了破产的案件的实质进展。我国的审查采取形式、实质双审查标准,且采取非公开审查方式,法院无法在短期限内客观公平地完成破产受理工作。破产受理要从形式、实质双审查标准向单一形式审查标准转变,并单独设置实质审查程序。破产担保制度的构建也是破产受理程序立法的方向。

  【关键词】破产;破产受理;实质审查;破产担保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破产受理程序是破产程序的始端,破产申请被裁定受理后,债务人的营业和权利将受到极大的限制。我国的破产受理程序设置,存在着期限短、不公开等不足,无法在实质意义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程序法理的角度对我国的破产受理程序进行拙议,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破产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

  一、破产程序的法理分析

  法律按照其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破产法是一个兼具实体和程序的法律部门。破产法的价值在于公正和秩序,所谓公正一是指债权人平等地分分配债权,二是指保护债务人合法权利;所谓秩序在于一是指给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合法有序的退出机制,二是指防止“抢债”“卖债权”等现象的发生(其为诱发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对于多当事人来说,其最关注实体权利,至于程序则是法院考虑的问题。实体公正的实现是建立在一个公正、透明、合理的程序之上的。破产案件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程序设置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因而破产程序更应该具有下几个特征:

  (一)公开透明

  公开透明是程序法的内在要求,是公平和正义的保障。破产程序是一种公平偿债的手段,案件牵涉到多方当事人的权利,要想实现公平、秩序的价值,必须把破产案件纳入到一个公开透明的程序中,这样才能使当事人的参与权和公众的监督权落到实处[1],进而保证破产案件的合法有序的进行。

  (二)多方参与

  只有存在多方当事人,公平才有意义,也只有让多方当事人参与到案件中去,才能从实质上保障公平。破产案件牵涉到多方利益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人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要想保证实体权利的公平分配,就必须让多方当事人有权利参与到每一个破产程序中去。此外,债务人的资产状态,债权人最了解,也最有意愿去了解,因而破产法应该给当事人创造一个多方参与的争讼程序,以程序的公正保证实体的正义。

  (三)公权中立

  破产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其目的在于公平和秩序。虽然破产法中兼具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但是的分配主要还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博弈,管理人和法院只是主持者,是公平的维护者,而不能主动地干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从本质上讲,破产法仍然属于私法。私法自治的理念决定了公权力的中立,法院只能对符合标准事实予以认定,对不合正义的事实予以修正。公权力的中立应该是破产法的一个理念,尤其是破产程序法的重要价值。

  (四)期限科学

  效率和公平是法律永恒的价值,但却难以兼顾,只能在发展中寻求平衡。破产程序作为一种特殊偿债手段,应该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期限来规范当事人与法院的行为,一方面提高其参与破产案件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还要给与破产案件参与人以足够的期限来完成复杂隐秘的诸如破产原因审查、债权确认等破产行为。在程序法理中,期限的科学性是很重要的,否则就会在效率与公平的博弈中有所偏颇。

  二、破产受理程序的价值

  破产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也是破产案件进入实质阶段的标志,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首先,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人的财产和营业受到极大的限制,将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21条的相关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将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和债务人有关的合同行为、诉讼行为都将中止。不仅如此,破产受理前的一些财产处分行为也将受到极大限制。

  其次,破产受将影响债务人的诚信度和声誉。破产受理后,人民法院将进行相关的公告行为,这将极大地影响企业的声誉,尤其是大型企业或风险投资型企业。一旦破产失败,企业想重构之前的诚信度是很难的。

  三、我国破产受理程序之不足

  破产受理在整个破产程序中是极其重要的,破产受理程序应该具有程序公开、审理透明和期限合理等特征,方能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并防止司法腐败。按照我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采取的双重审查标准,既审查其形式要件又审查其实质破产原因,不查清事实不受理。此外,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无需组成合议庭,是一种庭外审查方式。细观我国的破产受理程序,笔者认为存在以下不科学之处:

  (一)双重审查使破产案件受理难

  破产案件是及具复杂性的,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十分隐秘,仅从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的资产证明、财务报表、债权催缴通知等证据材料,很难从实质上把握债权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尤其是“恶意破产”申请人,对其伪造的资产状况证明的识别判断是很复杂的,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以及科学的程序设置是无法保证破产受理的公正性的。如果审查仅仅流于形式,如上所述,破产受理后债务人的财产、营业和声誉都将受到很大的影响,中间发现错案再回转,当事人的很多损失已经无法挽回。为保证公平,防止出现错案,在无法查清债务人资产状况时,许多法院拒绝受理破产案件,这就造成了现实中破产案件“受理难”的问题。

  (二)无争讼对抗程序

  债务人是否真正符合破产条件,只有债务人自己最清楚;债务人是否需要破产,最为关注的是债权人。两者利益的对抗,才是决定债务人是否破产的关键因素,仅仅依据一方的申请材料来决定是否破产是不科学的。破产案件尽管从总体上属于非诉案件,但是也包括存在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其对抗性不亚于一般诉讼的场面[2]。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