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3)
www.110.com 2010-08-17 16:29
本案争点系武汉市人民政府是否应当履行重新确定转贷款项目债务人和担保人,并不直接涉及财产金额,一审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138295元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上诉人请求判令武汉市人民政府履行确认本案转贷款债务人和担保人职责的诉讼请求,无相应的法律和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由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大光
审判员 杨临萍
代理审判员 马永欣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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