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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双轨认定”模式(2)
www.110.com 2010-07-09 15:18

1997年,商标局首次根据该规定认定了23件驰名商标。该规定的基本精神与国际惯例基本相符,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对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
    2001
年,为适应入世的需要,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驰名商标的保护由部门规章的层次提升到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层次。其后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也增加了相应的内容。2003年,为配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是与《商标法》和《实施条例》配套的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效力更强。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商 标法》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行使和管理的权 力,掌握着工商企业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情况,通晓商标法律,由商标主管机关认定驰名商标,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法院在个案中可对驰名商 标作出认定。2001717,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20021016,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可以对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 认定。所以我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是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组织不得认定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尤其是商标所有权人更不能随 意自封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广告经营者为某产品或服务做宣传时,商标所有权人未提供有关部门认定证明的,也不能给所宣传的商标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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