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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确认的误区与对策(3)
www.110.com 2010-07-09 15:18

误区之三:确认效力就是整整三年,确认依据仅看三年的指标。

在驰名商标确认结果的效力上,《暂行办法》规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要重新提出认定申请",也就是说,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认定后的三年内,遇到新的案件时不需要重复认定。这与具体案件具体对待的"个案认定""个案有效"原则有所不符。在具体确认中,也不能仅依据三年来的经济指标和排名、广告发布情况,有许多企业靠贷款和股民的资金铺天盖地做广告,销售量及知名度会一时占上风或排在前列,质量一直稳定的知名度很高的老品牌可能暂退居"二线",这些并不能说明老品牌不是驰名商标,也不能说一时排在前列的就是驰名商标。

误区之四:驰名商标是成批评定的。

目 前在驰名商标确认的程序上,首先由驰名商标请求确认人将申请确认材料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意见,由签署意见的机关将材料上报商标 局,申请确认人需要直接送交的,以邮寄方式送交:商标局收到确认申请后,由专职审查人员进行审核,对确属驰名商标的,交由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定:审定后 由商标局书面通知请求确认人,并抄送请求确认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驰名商标所有人将认定结果送交案件处理机关,以利案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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