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法 > 集体商标 >
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3)
www.110.com 2010-07-08 17:16

  利用现行的商标制度来保护原产地名称的益处在于,只需要通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制度来对原产地名称进行注册就可以使现行的体制发挥作用而无须其他任何的资源的投入,利用现有的体制来保护原产地名称将是仅仅利用现存的商标保护体系的资源,例如申请注册、申请撤销、异议、裁定等程序和现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措施,这一点无疑是经济的。

  利用商标制度来保护原产地名称时,在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同时,应当维护该地区内其他人合理使用该地理名称的自由,诸如将该地区的地理名称作为产品产地名称的行为,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为等自由。例如,《意大利商标法》第2条4规定:“集体商标可由标明商品或服务的地理原产地在贸易中使用的标识或标志构成”。“一旦被核准,由地理名称构成的集体商标的注册并不授权其所有人禁止他人在贸易中使用同一名称,如果这种使用是依据诚实惯例进行的,并且这种使用并未起到原产地暗示的作用。”《英国商标法》?原产地名称?3(2)也规定:“但是,该商标的所有人无权禁止在工业和商业事务中符合诚实实践的该标志或该说明的使用,尤其是对一个有权使用某一地理名称的人。”《加拿大商标法》第25条?描述性的证明商标?中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原产地有描述性作用的,但不与其它任何注册商标混淆的证明商标可以被组成或者包括该原产地的国家、州、省或市的行政权力机构和在该原产地有营业场所或代表机构的商业组织申请注册。”“但根据本条款获得的所有人,应允许他人在该被描述的地区,在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用该地区名称。”

  当然,商标法的保护毕竟还只是原产地名称保护的一个组成部分,还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继续发挥作用,而且也需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实践中做出对原产地名称切实的有力保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