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与解决(2)
www.110.com 2010-07-08 16:34
针对原告的侵权指控,被告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进行抗辩:1.其对该域名享有在先权益;2.争议域名属于通用词汇,可以作为公共资源供人享用;3.其对该域名属于善意使用。当被告抗辩主张成立,则不应认定被告注册、获得或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从而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从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看本案
本案中,原告已举证证明其对“MOLEX”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被告注册的“molex.cn”域名中的顶级域名与“MOLEX”商标相近似;被告注册并使用“molex.cn”域名的目的主要是从事电子连接器等产品的推广与销售,这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从而极有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原、被告销售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原、被告之间可能存在联营关系的误认;原告使用“MOLEX”商标所生产销售的电子连接器产品在中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MOLEX”商标为臆造词汇,被告注册并使用“molex.cn”域名显属利用“MOLEX”商标的声誉来吸引消费者,以诱使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从而订购其销售的电子连接器商品或服务,以获取经济利益。
被告称,其在注册“molex.cn”域名时征得了原告代理商的同意,被告购买原告代理商的产品然后对外销售,故被告注册并使用“molex.cn”域名的行为,不存在恶意。但被告的该抗辩恰恰表明,其在知道原告的“MOLEX”商标存在的情况下,仍将该商标注册为其域名,该注册并使用“molex.cn”域名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属于恶意注册并使用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其承担停止使用并注销“molex.cn”域名,赔偿原告莫莱克斯公司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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