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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侵权被判变更企业名称
www.110.com 2010-07-08 16:35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方正颐和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方正颐和科技有限公司停止行为,并停止将“方正颐和”作为企业字号使用。

  原告诉称,原告1997年开始使用“方正颐和”商标,并于1998年在第9类计算机相关商品上获准注册该商标。被告未经许可,在1999年注册企业名称时使用“方正颐和”作为字号,并在导航仪和无线上网卡上突出使用“方正颐和”商标,导致消费者对被告“方正颐和”公司和原告的“方正颐和”牌无线上网卡和导航仪产生混淆,故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即停止在导航仪和无线上网卡及其包装盒、说明书、保修卡上使用“方正颐和”商标,停止在网络宣传中使用“方正颐和”和“方正”商标,变更企业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不再使用“方正颐和”;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被告网站及《中国计算机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被告以其企业名称经过合法注册为由,主张企业名称中使用“方正颐和”并不侵权,并辩称其在无线上网卡和导航仪上使用“方正颐和”是对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原告长时间没有对企业名称中使用“方正颐和”,应不予支持。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使用和注册“方正颐和”商标先于被告成立,被告在成立初期也即是以方正颐和笔记本电脑的销售为主要业务,因此被告在注册企业名称之时就具有侵权故意,并不能因为使用多年而免除责任。原告和被告都生产无线上网卡和导航仪,如果被告不变更企业名称,消费者将难以区别“方正颐和”公司的无线上网卡和导航仪和“方正颐和”牌无线上网卡和导航仪仪,相关公众容易产生混淆。最后,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无线上网卡和导航仪上将“方正颐和”作为,就本案侵权行为在全国发行的计算机类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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