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法 > 商标动态 >
九鹿王绝地反击赢胜利
www.110.com 2010-07-08 16:35

  10月28日,在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召开的用户订货会上,董事长钱仁龙郑重宣布:历经4年多的“九鹿·王”商标被争议一案终于以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胜诉而告终。一场跨越4年之久的商标争议案尘埃落定,这意味着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所合法拥有的“九鹿·王NineDeerKing”文字组合商标在历尽艰险后最终得到了应有的保护。

  2002年3月7日,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的“九鹿·王NineDeerKing”文字组合商标(以下称九鹿王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使用。多年来,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合法、诚信经营,致力于打造拥有自主研发能力和独特文化特征的民族品牌,组建了国内一流的休闲男装设计团队,投入巨资推广和提升品牌形象,在全国建立了近800家销售终端,每年为纺织服装行业贡献产值数亿元。“九鹿·王”牌系列休闲服饰产品得到市场和消费者的高度认可,先后于2006年获得江苏省“”及“名牌产品”称号,并于2007年4月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认定为“中国”。

  然而,正值该公司迅猛发展、品牌效益如日中天之际,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以“鹿王KingDeer及图”与“九鹿·王NineDeerKing”两个商标近似为由,突然于2005年6月2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提出申请,申请撤销“九鹿·王”商标。倘若该撤销一旦成立生效,九鹿王将面临灭顶之灾,不但公司无法继续生存和发展,1000多名职工面临下岗失业,全国近万名服饰经营者的破产也成为必然。商评委认为,申请人引证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引证商标存在某种关系或为系列商标,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将“九鹿·王”撤销。紧接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九鹿王公司觉得很冤枉,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的,争议人经营多年来,事实上并没有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引证商标有某种关系而产生任何混淆和误认,在法院审理时,申请人也没有提供致使混淆的任何依据。

  而当初“九鹿·王”商标注册时,“鹿王”商标已经是中国驰名商标,注册过程完全是国家商标局按照《》经过严格的审查核准才予以注册的。为何当时注册通过,而在注册使用近7年(2008年底)以后,又因为二者近似予以撤销,这样的结果始终让人无法信服。于是,九鹿王公司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就在九鹿王生死存亡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出台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司法意见根据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党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三保”政策而制订,成为九鹿王公司品牌保护的坚强保障:“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不能轻率地予以撤销…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标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避免因轻率撤销已注册商标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困难。”

  2009年9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经过对案件司法程序及实质性争议内容的全面审查后,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同时撤销国家商评委的裁定和北京一中院的判决。北京高院认为,在商标近似的判断中,标识近似与商标近似是不同的,标识近似仅指两商标图样本身相近,而商标近似不仅包括商标标识的近似,还包括因两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如果仅有标识近似,但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不应认定构成近似商标。

  本案中,引证商标“鹿王KingDeer及图”由汉字“鹿王”和英文“KingDeer”及鹿头图形组成,而争议商标为“九鹿·王NineDeerKing”,两商标标识部分除同样包括中文“鹿王”、英文“Deer”、“King”外,在其他文字、图文结构、整体排列等方面均存在较明显区别。并且,由于双方对各自商标的使用,使得两商标各自均有一定知名度,且引证商标主要使用在羊绒衫等商品上,而争议商标主要使用在男装、裤子商品上,两者在商品、消费群体、销售渠道上有一定差别,相关公众可以将两者区分开,不足以造成混淆、误认,故两者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江苏九鹿王所合法拥有的“九鹿·王”商标,终于得到了应有的保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