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法 > 商标动态 >
状告老东家侵权?
www.110.com 2010-07-08 16:36

 昨法院开庭审理东莞恒生珠宝案

  因双方证据不足法庭将择日进行庭外调解

  本报讯 (记者唐红杰 通讯员王创辉)广东潮阳人林某用自己的乳名“恒生”注册了商标,将东莞恒生珠宝金行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50万元。东莞恒生公司辩称林某是公司员工,知悉公司未注册商标后抢注恒生商标,并恶意索赔。昨日,东莞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将择日进行庭外调解此次纠纷。

  庭审现场:

  原告向恒生公司索赔150万元

  昨日庭审时,当事人双方均未到庭,双方代理律师进行了答辩。原告律师称,2001年3月13日,林某向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他拥有对“恒生(HENGSHENG)”牌商标的专用权,“林某注册的是第14类商标,即主营金银首饰等商品”。

  原告认为,被告东莞市恒生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恒生珠宝”)在没有得到林某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产品和广告牌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并通过侵权行为在经营中获得巨大的利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因此要求东莞恒生珠宝停止使用‘恒生’字号,停止在其公司招牌和产品中使用与‘恒生’或‘HENGSHENG’字样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要求销毁东莞恒生珠宝现有的刻有‘恒生’字样或挂有‘恒生’字样标牌的侵权产品,同时赔偿原告损失150万元”。

  东莞恒生公司代理律师答辩称,恒生公司早在1995年开始使用恒生字号,连续经营达13之久,注册时间早于林某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在时间上拥有优先权。同时,恒生公司认为林某曾在恒生公司的前身东莞市珠宝金行工作过两年,熟知恒生商号的主营业务、销售网络、品牌价值等具体情况。林某离职后,竟然抢注与恒生公司一模一样的恒生商标,并多次通过电话向恒生公司发出要支付150万元购回恒生商标,否则诉诸法院相要挟,明显存在占有恒生公司品牌财产的恶意。

  庭审焦点:

  是否存在恶意抢注

  昨日庭审过程中,双方代理人通过激烈的辩论,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2002年4月成立的东莞恒生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与其前身东莞珠宝金行之间是否具有承接性,其次是林某是否存在恶意抢注并以此获得赔款的故意。

  恒生公司代理人认为恒生珠宝金行注销后,随之成立了东莞市恒生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二者具有相关的投资人,因此具有承接性,由此认为从1995年开始使用的恒生标识具有连续性。

  但林某代理人认为,东莞珠宝金行注销的日期是2002年7月23日,而东莞市恒生珠宝金行有限公司成立的日期却是在2002年4月22日,二者是同时并存的,并不存在承接的连续性。

  针对恒生公司说的林某曾要挟要胁的事实,林某的代理律师坚决表示,林某从未在恒生工作过,至于电话要挟的事情,“完全是胡说八道,没有任何证据”,林某的代理律师当庭说。

  恒生公司代理律师辩称,关于林某曾在恒生公司的事情,他们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证据,但会继续寻找,他同时表示,林某在恒生公司的前身东莞珠宝金行注销前将恒生注册为商标,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已经构成了抢注的事实。

  法庭:

  择日进行庭外和解

  通过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后,双方代理律师都据理力争,但同时都出现了证据不足的情况。审判法官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之后,提议双方通过庭外调解解决这次侵权纠纷。

  双方代理律师也表示同意庭外调解,法官随即宣布休庭,并宣布将择日进行调解。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