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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擅用父名经营也要赔
www.110.com 2010-07-08 16:36

    本报新乡10月14日电本想借用父亲的“大名”招揽生意,却被人以为由告上法庭。只因他父亲的名字早在十几年前就被他人注册为商标,而他却没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笔者今天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儿子牛贵生于判决生效后停止在其宣传牌匾上、产品包装上或以其他形式使用“牛忠喜”三个字对其制作的烧饼进行宣传;赔偿新乡市饮食服务总公司牛忠喜烧饼店经济损失5000元;赔偿刘福强5000元。

  提起“牛忠喜”,在河南省新乡市可谓妇孺皆知,因为它不仅是一个人的名字,而且还是大家都喜欢吃的烧饼的代称。牛忠喜曾经是新乡市饮食服务总公司的一名老员工,他制作烧饼的手艺堪称一绝,烧饼酥香可口,深受顾客喜欢,曾被有关部门授予“新乡一绝”、“中华老字号”、“河南名吃”等美誉。

  为此,新乡市饮食服务总公司于1983年在新乡市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牛忠喜烧饼店,制作和销售烧饼。牛忠喜则一直在该店工作至1990年。其间,1989年4月24日,牛忠喜出具了书面证明,同意以其本人的名字进行。1990年5月30日,牛忠喜烧饼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牛忠喜”及图案商标。

  2007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烧饼店将该给个人刘福强。

  牛贵生是牛忠喜老先生的儿子,为了传承父业,于2004年3月17日也在新乡市成立了一家“牛忠喜烧饼店”,并在其经营场所设置“牛忠喜烧饼”字样的招牌,此后便开始烧饼的制作及销售业务,生意颇为兴隆。而饮食服务公司牛忠喜烧饼店和刘福强认为,牛贵生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于是一纸诉状将牛贵生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是市场主体在其生产、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所采用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主要目的在于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同时也是消费者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之一。商标一经注册,其注册人或者合法持有人便享有注册,不仅自己有权使用,而且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新乡市饮食服务公司牛忠喜烧饼店作为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对其注册在第30类商品烧饼上的“牛忠喜”及图形组合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007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刘福强。自2007年4月14日起,刘福强依法对上述图形组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牛贵生在经营烧饼活动中,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突出使用了“牛忠喜”三个字作为其产品的标志,不属于以合理的形式使用其商号,故属于侵犯新乡市饮食服务公司牛忠喜烧饼店及刘福强的商标专用权行为。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牛贵生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出上诉。

  景永利 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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