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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股东因茶叶商标争利 股东欲解散老东家
www.110.com 2010-07-08 16:36

某茶叶公司曾以本公司股东张某抽逃出资为由把其告上法庭,索赔50万余元,但该请求被法院驳回。后来,张某又把该公司告上法庭,欲借新《公司法》实施的东风,通过“司法解散制度”解散自家公司。
  前天,此案在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因新法未具体规定此类案件如何判决,法官给了双方20天的
协调期。

  公司与股东互成被告

  2003年,勐腊的张某和昆明的马某签订了一份合资协议,约定双方合资建立某茶叶公司,共同开发经营张某的易武山“鸿庆号”普洱茶。

  3年后,该公司以张某抽逃出资为由提起诉讼,称张某是以当时正在申请注册的“鸿庆号”商标作为出资,而在该公司花48万余元的宣传费用捧红“鸿庆号”后,张某却带着该商标离开了公司,还就该商标申请了专利,不让公司继续使用。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应赔偿该公司因此产生的50万余元损失。

  官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茶叶公司的公司章程上记载,张某的出资方式是实物和货币,而不是商标权,所以该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从而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虽然官司结案,可纷争却未因此停止,某茶叶公司的两个股东间关系更加恶化,并由此产生了第二次诉讼。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新《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出台,20天后,张某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

  “我们是具体适用细则出台后,云南首个通过‘司法解散’制度申请解散公司的。”张某的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陈惟標律师介绍说。

  “公司不让我参与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更是不让我知道。”张某诉称,从公司成立至今,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而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更大损失,所以应解散该公司。

  庭审:如何判决无依据

  陈惟標律师表示,在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下,解散公司是避免破产,减少股东损失的选择。但是在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决议的情况下,往往处于僵局状态。为了打破这一僵局,新《公司法》规定了司法解散。

  某茶叶公司的代理律师则坚持:“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此种解散方式,所以张某无权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并表示,“新《公司法》虽规定,特定情形下法院应当受理,但没有规定应如何判决,所以法院不应该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新法未具体规定此类案件如何判决,导致双方争执不下。庭审后,某茶叶公司股东双方表示不愿意调解。但考虑到公司解散案件着重调解的原则,法院还是给了双方20天的协调期,期望可以通过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等方式终止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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