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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保护内容(2)
www.110.com 2010-07-09 13:40

  第二节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对商标权也实施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轨制。

  一、 行政责任

  二、 民事责任

  三、 形式责任

  第四节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缺陷,外延过窄,驰名商标不应仅包括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认定机构

  必须由法律规定的机关进行。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为驰名商标认定机构。

  二)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应详查本处暂时略

  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认定方式

  主动认定与被动认定

  主动认定,又称事前认定,即在发生纠纷之前,主管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被动认定,又称事后认定,在发生纠纷之后,主管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法院只采用被动认定。故被动认定是一种普遍采用的方式。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他人驰名商标的抢先注册现象已经由传统的注册商标发展到注册为域名。

  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淡化”是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志,从而导致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吸引力弱化。

  一)商标淡化的定义

  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

  从表象上看,商标淡化表现为将与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它具体表现在:(1)将与被淡化商标相同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2)将与被淡化商标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3)将与被淡化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做商标以外的其他使用,如将他人商标作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的行为。

  一般认为,商标权局限于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即不受商标权的管制。但商标淡化理论突破了这一限制,它将商标权的禁止效力扩展到注册商品或服务之外。这种突破的主要依据是:(1)识别杰出质量的产品的商标由于广泛的广告宣传,已在公众心目中相对固定地与某一来源结合起来,因此,他人不相似的货物使用相同的商标,很可能引起公众错误地相信后者的货物来自同一来源;(2)他人在不相似的货物上使用这样的商标将破坏商标的独特性、区别力,冲淡、削弱该商标的知名度,使商标所有人遭受损失;(3)把声誉很高的商标作为己有并予以使用的后来者从原来的商标所有权人所投入的资金、费用与劳动取得了不当得利;(4)即使商标淡化行为人与被商标淡化行为人的营业不直接竞争,商标淡化行为人终究还是不恰当地利用了他人商标的商誉,使之在市场活动中占据了一个较高的起点,这对于与商标淡化行为人有着同类营业的其他市场主体来说,是一种不恰当的行为,具体说来,它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淡化他人商标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使用的商标是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行为人实施淡化他人商标的行为,既可以使用与他人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也可以是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商标。至于如何判断商标的相同或相似,请参阅本文第四章第三节。

  其次,被淡化的商标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侵权人要淡化他人的商标,则要求被淡化的商标在市场上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事实上,这种知名度正是商标淡化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对商标淡化行为人来说,被淡化的商标的知名度就意味着利润和财富,没有多少知名度的商标,并不值得行为人实施商标淡化行为,因为这并不能使商标淡化行为人获得多少利益。

  那么,如何判断商标的知名度?一件商标要达到多大的知名度,才能够被他人淡化?作者认为,如果商标与其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具有唯一的联系,并且这种联系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则可以说该商标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可以成为被他人淡化的商标;如果这种联系不是唯一的,但消费者一提到该商标,通常联想或首先联想到的是它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则该商标仍可被认定为具有相当知名度,能够成为被淡化的对象;如果该商标没有能够建立起这种稳定的联系,或者说这种联系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认同,则不能认定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也就不能成为被淡化的对象。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判定商标的知名度,就是判定该商标与它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被消费者认同的程度。

  2、这种行为必须有可能给被淡化的商标和商标权人造成实际损失,或者已经造成了这种损失

  商标淡化最初是作为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而产生的,它并不要求淡化行为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损失(当然也不排除实际损失的发生),只要这种行为有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又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权利人凭空杜撰或主观臆造的,就构成商标淡化,受到法律的规范。

  3、商标淡化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主观意志状态,它“标志着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对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轻慢,及对义务和公共行为准则的漠视”。由于这种轻慢和漠视,行为人理应受到谴责和惩戒。商标淡化是一种侵权行为,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才能构成商标淡化,没有过错的行为,不具备主观可归责性,则不能构成商标淡化。

  商标淡化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商标淡化行为时的主观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淡化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仍然刻意追求或者放任这种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淡化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者自以为自己的行为不会淡化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主观心理状态。商标淡化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决定责任归属的需要,也是决定责任范围的需要。在通常情况下,加害人只有在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承担责任的范围,往往与过错程度成正比。当然,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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