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为人实施商标淡化行为是出于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淡化他人商标的后果,而依然为之,或者其实施商标淡化行为的目的就是要利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巨大声誉,并且也能够或者已经预见到其行为会冲淡、削弱他人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玷污该商标的纯洁性,损害了该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则该行为肯定构成商标淡化。如果行为人实施商标淡化行为是出于过失,即他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淡化他人商标的后果,或者自以为其行为不会产生淡化他人商标的后果,但该行为客观上却产生了淡化他人商标的后果,则行为人的行为依然构成商标淡化。
4、存在因果联系
三)商标淡化的性质
从本质上说,商标淡化既是一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及一般社会公众利益。
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商标淡化行为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品质并不比被淡化的商标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差,甚至比之更优秀时,如何认识商标淡化的性质?
笔者认为,这种行为仍然构成商标淡化,它同样不恰当地利用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卓越声誉,即使这种行为提供给消费者的是更优秀的商品或服务,它依然削弱、冲淡了该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并进而损害该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商标的一个重要功能是揭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它是和它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任何削弱这种联系的行为都是对商标权的侵犯,而不论商标淡化行为人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比该商标本来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优秀。即使商标淡化行为人的商品或服务更优秀,仍然削弱了被淡化的商标与它原来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事实上,只要该行为削弱了这种联系,就构成商标淡化。既然这种行为仍然利用了他人商标特有的知名度,也就构成了与其他相同业务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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