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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哈尔滨市台北1+1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2)
www.110.com 2010-07-08 17:35

  2003年6月11日,被告与吴洁蓉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将位于新闸路1933号1-2层部分房屋由吴洁蓉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2003年6月20日至 2008年6月19日。

  截止2005年7月8日,上海伊加伊担仔面餐厅连锁店达二十余家。

  本院认为:注册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原告注册证号为第1442995号商标,商标左半边为变形“TB”及变形的“1+1”组成,右半边为“1+1” 及“YIJIAYI”组成,四个部分的有机组合构成原告商标的整体。原告在注册了该商标后,又在同一类别上注册了变形“TB”及变形的“1+1”组成的商标,且从原告自行提供的部分照片显示其店招也实际使用变形“TB”及变形的“1+1”组成的商标,因此变形“TB”及变形的“1+1”的组合,构成原告注册证号为第1442995号商标的主要部分。并且,被告承包人获得使用权的“伊加伊”注册商标系与“1+1”字样结合使用,而“伊加伊”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注册时间。经将原告注册证号为第1442995号商标与被告在店招上使用的字样整体、要部进行比较,虽然其中部分字样相同,但由于原告商标为组合商标,直观上与被告店招上字样有很大的区别,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两者不构成近似,故被告在店招上使用“1+1”字样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又以与商标侵权同样的事实指控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原告未提供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证据和理由,本院难以支持。原告称案外人使用 “台北1+1”行为已被相关部门认定构成侵权,因该使用行为与本案被告使用行为有明显的区别,故不具有可比性。本案被告将餐厅承包给他人经营,不影响被告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依据规定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哈尔滨市台北1+1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1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台北1+1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国泉

  审 判 员 吴登楼

  代理审判员 周庆余

  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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