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商标转让程序的几点建议(4)
www.110.com 2010-07-08 17:10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时还需提交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和表明经办人与受让人关系的介绍信。分析如下:
(一)转让协议
有 人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并未规定须提交转让协议,因此没有必要新增这一规定,笔者不赞同这一说法。首先《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转让人 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作为下位法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不能与《商标法》相违背;其次,条例也没有规定需要提交经办人身份 证复印件但实践中仍对此作了要求。当然,转让协议的签订先于转让申请的提出,而且协议并不是完全为申请而签订。但如何体现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 申请,除了现有的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字或盖章,加上转让协议并无不妥,并且还可以落实《商标法》作出“应当签订”的精神。至于协议的形式,根据 《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根据“签订”一词,一般认为应采用书面形式①,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有形载体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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