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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商标转让程序的几点建议(7)
www.110.com 2010-07-08 17:10

另 一方面,作为申请中的商标,其权利是不确定的:有可能被驳,有可能被异议、评审、诉讼,当然也可能被核准。申请过程中的转让自然也会碰到上述情况,实践中 上述工作分别由商标局的变更续展处、审查处、异议处、申请处、国际处、商评委、法院等部门负责,工作进度不一致更是加剧了事情的复杂性,转让风险在所难 免。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风险移转与所有权移转在时间点上相重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海商法》等);同理,商标转让风险的划分点应该是核准转让公告,转让不能的风险理应由转让人承担。有了风险就有责任,转让人就会尽自己的最大注意义务以保证转让的顺利进行,如及时进行异议答辩、驳回复审、诉讼等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一旦商标转让不能,受让人可向转让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对于移转申请,可由转让人的权利继受人来办理,这在法理上比目前的受让人身份合理得多。

    值此《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的良机,笔者建议对商标转让程序作出相应修改,具体设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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