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商标转让程序的几点建议(8)
www.110.com 2010-07-08 17:10
)修订法律法规
在《商标法》中规定“转让申请或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申 请或注册商标因转让以外的事由发生移转的,权利继受人可以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商标移转手续”;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转让申请 或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申请手续由转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的,发给转让人和受让人相应通 知,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继受转让人该商标有关权利义务”;“转让人应当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一并转让;未一并转 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转让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转让核准后,原转让人申请在先的被异议或被评审或诉讼中的商 标被授予商标专用权的,如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与原受让人核准转让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由商标局通知双方协商,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对可能产生误 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并说明理由”;“商标移转程序参照商标转让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申请过程中的商标可以转让或移转,关于这一点,法律应给出明确规定。商标转让的标的物应包括商标专用权和商标的在先申请权。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必须一并转让,申请中的商标待权利确定后再给双方一个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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