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商标转让程序的几点建议(6)
www.110.com 2010-07-08 17:10
)--十 五条的规定,转让申请存在不予核准的情况,也就是说转让人难以预测自己何时享有、何时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这样对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也是相当不利的。实践 中,核准转让证明并不发给转让人,这对转让人来说是很不方便的:法律不能要求转让人每时每刻关注任何转让公告是否与自己有关,特别是在目前商标信息尚未完 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情况下,这样,要么是转让人没有条件,要么是加重了转让人的负担。发给转让人诸如《核准转让通知书》等通知,不但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并 且一旦是欺诈转让,真正权利人就有充分的条件和时间来维护自身权益。
三、修改法律相关规定,商标转让手续改为由转让人办理
知识产权具有类似物权的属性④,商标权人享有排他性的对世权和绝对权,非经商标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更谈不上处分。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引起商标专用权
主体变化的转让由受让人办理是不妥当的,权利的处分只能由权利人亲为或委托他人代为,《商标法》作出不利于权利人的安排,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有悖于市场经济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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