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法 > 商标专用权 >
商标抢注对我国商标专用权制度的挑战(4)
www.110.com 2010-07-08 17:06

  为了制止经营者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采用注册原则的国家,为了弥补注册原则的缺陷,如日本商标法就规定了[ 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权利]:于日本国内在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以前, 不是处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而在其商标注册申请有关的指定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或类似商标的结果,已使消费者熟知该商标是标志着自己所经营的商品 时,在该商标申请人注册时,如申请人继续在其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时,则在该商品上有使用该商标的权利。(注:《日本商标法》第32条。)作为特殊规定,保护 商标在先使用权。

  我国商标法也可参照外国法律,增加以下内容,以弥补注册原则的不足: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故意以他人在先使用的,已为相关大众知悉的 商标作为自己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应驳回申请;已经注册的,可在一定期限内(3年或5年)应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知他人已在先使用该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如在先使用人拿出确实有效的在先使用证明,可以让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该商标。

  2、明确认定商标抢注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法在普通法里被认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部分。1990年布鲁塞尔修订本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内容扩展到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公约第 十条之二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原则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以后一些国家开始在自己的商标法中增加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至于 如何运用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保护商标专用权,关键在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一项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看它是否具备不正当竞争的特征。法国 著名学者塞特-戈尔认为:凡利用欺诈的手段出售其产品,目的在于从他人所取得的现状获得利益,或使他人的商品或企业解体,其中包括尚不足以使其商业市场的 全部或一部分受到打击的行为,均应视为实现经济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注:戴奎生等《竞争法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页。)我 国学者也认为,在市场竞争活动中,采用虚假、欺骗、损人利己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牟取利益,损害国家、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注:张德霖《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版第105页。)

  商标抢注行为具备上述特征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从商标抢注的目的看,抢注人具有不正当竞争性,是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申请人进行商标抢 注的目的,主要是利用他人已创出的商标信誉和逼迫商标使用人高价收购其注册商标或要求赔偿,坐收渔利。也就是申请人利用法律漏洞,故意将他人已在先使用, 并已为相关大众熟知的商标申请注册,恶意取得商标专用权,使自己获得不正当利益,而使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其次,商标抢注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商标是 区别不同经营者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标记,但由于抢注行为造成消费者对同类产品的混淆和讹误,在购买过程中就会上当,误认为商标抢注者的商品就是自己原来认为 满意的商品而购买,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再次,商标抢注属于违法行为。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这类行为,但是从其行为的性质可 知,它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最主要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就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言的,它要求所有经营者必须以善意 的心理状态作为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善意是指行为人在社会行为过程中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社会或国家的利益的故意,也不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给他人、社会或 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害。(注:种明钊:《竞争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页。) 与善意对应的法学概念是恶意,指行为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社会或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失,却故意采取欺骗或规避法律的手段,损害他人利益使自身获 利。规避法律是指行为人故意利用法律的疏漏和不明确,从事有害于他人、国家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其本质含义是行为人故意钻法律的空子,并希望借此获得不当利 益。这种行为的主观恶意性使其违背了法律所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会导致无效。(注:种明钊:《竞争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3页。)商标 抢注正是利用法律的漏洞和不明确, 故意规避法律,来损害商标使用人的利益。所以通过上述分析,在法理上完全可以认定商标抢注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