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严格的商标注册审查制度。
商标注册程序的合理与否,关系到商标专用权制度的成效和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为了建立严格的商标注册审查机制,应该做到:(一)在审 查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方面,应严格要求申请人所申请的注册商标与其经营活动相联系,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该商标已使用的证明,这里的使用至少是已着手于商业 上的使用,以避免经营者大规模注册不使用的商标,造成对他人商标的抢注。(二)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确定采用投邮主义。即以当事人邮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 作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而不是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提出申请的日期,避免由于送达上的延误给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为采用到达主义虽然容易确 定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但假如两个经营者在同一天邮寄申请文件,后到达的就会失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机会。
4、建立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没有规定,有人认为实施细则规定的“公众熟知商标”可认为是驰名商标,(注:参见蔡宝刚:“论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江苏 社会科学》,1996年第1期。) 但这一概念不够规范也不明确,不利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形成,需要经营者对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质优物美的前提下,通过宣传,获得消费者认 同,逐步建立起商标信誉,随着商誉范围的不断扩大,才成为驰名商标。商标一旦驰名便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象“可口可乐”商标已成为价值达数百亿美元的公认 驰名商标。所以我们不仅要对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保护,而且还应对传统的未注册驰名商标,象“狗不理”包子、“金华”火腿等历史悠久的商标提供保护。由于我国 商标专用权制度,要求必须通过商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再加上历史原因,使得大部分传统驰名商标都被一些企业抢先注册。现在的商品与以前的商品已大相径庭 了,这不仅削弱了传统商标的价值,而且也使消费者享用不到采用真正传统工艺生产的产品,所以建立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对我国商标专用权制度的完善有着 重要意义,它不但可以维持传统驰名商标的延续性。而且也与《巴黎公约》的要求相一致。
因此,商标抢注行为已不仅仅是经营者自身的商业行为,它触动了我国法律制度中更深层次的内容,对商标法律制度发起了挑战。所以修改和完善商标专用权制度,既关系到企业同国家的直接利益,也是我国工业产权制度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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