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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是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不可
www.110.com 2010-07-09 14:34

 近两年有关的新闻炒得沸沸扬扬。去年中国(深圳) 某有限公司抢注一批“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其抢注商标中不乏“长虹”、“熊猫”等,也有“双鹿”、“水仙”等知名商标。中国(深圳)对外贸易 中心有限公司在商标注册后,明码标价,联系,属恶意注册行为。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法撤消了该公司不正当手段注册的67件商标。此后不久, 伴随着伟哥旋风席卷全球,国内诸多公司纷纷抢注“伟哥”华文商标,在这场“伟哥”商标混战中,沈阳飞龙公司略占头筹,抢注“伟哥”商标成功,一时间“伟哥 开泰”威风八面,但好景不长,“伟哥开泰胶襄”被有关部门作为劣药查处,其中是是非非,曲曲折折,非本文探讨内容,就此略过。单就沈阳飞龙抢注“伟哥”商 标一事,就足以再次引起人们对商标抢注这一问题的关注。

  该出手时,莫迟疑

  商标抢注可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抢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广义的商标抢注既可包括以上情形,还包括抢注他人著名公司名称或其他在社会上有一定声誉的名称为自己的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

  过去我国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中,商标在流通领域的作用很小,全社会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这种情况反映到对外贸易中,一些进出口企业对商标关注程度 不足,近年出现了我国出口商品(服务)商标在国外大批被抢注的现象,抢注者看准知名度高、市场信誉好的下手,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样的例子比比 皆是:康熙八年创办的北京同仁堂,当年是皇帝的御药房,已有300多年的历史,在日本已被日商抢先注册,使对中药颇为信赖的日本人难觅正宗“同仁堂”而日 本同仁堂却借中国同仁堂之名大发其财。

  商标具有垄断性,当一个商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被抢注后,若不出高价将它买回或买取暂时使用权,就将永远失去在那个国家或地区的市场。不过有些国 家的法律允许被抢注者拿出足够的证据依法推翻已经作出的裁定,但由于我国企业很少做收集商标使用证据的工作,只能放弃于已有利的诉讼。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进一步发展,国内企业之间也出现了一定规模的“商标抢注战”。不少企业因商标注册意识淡薄,未能及时将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 致使自己已走红的牌子被人抢注,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广东强力集团的“强力”饮料在东北市场销路很好,但该公司却未将“强力”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后有一家小厂抢注“强力”商标在先,强力公司继续使用这一商标,即被视为侵权,强力公司不得不花35万元将商标买回。一个本需要300元就可注册到手的商 标,却付出了35万元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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