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行为具备上述特征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从商标抢注的目的看,抢注人具有不正 当竞争性,是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申请人进行商标抢注的目的,主要是利用他人已创出的商标信誉和逼迫商标使用人高价收购其注册商标或要求赔偿,坐收渔 利。也就是申请人利用法律漏洞,故意将他人已在先使用,并已为相关大众熟知的商标申请注册,恶意取得商标专用权,使自己获得不正当利益,而使他人的利益受 到损失。其次,商标抢注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商标是区别不同经营者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标记,但由于抢注行为造成消费者对同类产品的混淆和讹误,在购买过 程中就会上当,误认为商标抢注者的商品就是自己原来认为满意的商品而购买,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再次,商标抢注属于违法行为。虽然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这类行为,但是从其行为的性质可知,它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 法》规定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最主要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就当 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言的,它要求所有经营者必须以善意的心理状态作为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善意是指行为人在社会行为过程中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社会或国家 的利益的故意,也不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给他人、社会或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害。(注:种明钊:《竞争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页。) 与善意对应的法学概念是恶意,指行为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社会或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失,却故意采取欺骗或规避法律的手段,损害他人利益使自身获 利。规避法律是指行为人故意利用法律的疏漏和不明确,从事有害于他人、国家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其本质含义是行为人故意钻法律的空子,并希望借此获得不当利 益。这种行为的主观恶意性使其违背了法律所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会导致无效。(注:种明钊:《竞争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3页。)商标 抢注正是利用法律的漏洞和不明确, 故意规避法律,来损害商标使用人的利益。所以通过上述分析,在法理上完全可以认定商标抢注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3、建立严格的商标注册审查制度。
商标注册程序的合理与否,关系到商标专用权制度的成效和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为 了建立严格的商标注册审查机制,应该做到:(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方面,应严格要求申请人所申请的注册商标与其经营活动相联系,必要时可要求其提 供该商标已使用的证明,这里的使用至少是已着手于商业上的使用,以避免经营者大规模注册不使用的商标,造成对他人商标的抢注。(二)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确 定采用投邮主义。即以当事人邮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作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而不是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提出申请的日期,避免由于送达上的延误给 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为采用到达主义虽然容易确定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但假如两个经营者在同一天邮寄申请文件,后到达的就会失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机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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