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实行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制度有望取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今后如发生劳动争议,将有可能实现免费仲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今天开始再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据了解,目前我国实行的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制度,依据的是1992年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根据这一办法,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
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取处理费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但大多是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固定标准收取数百元的费用,有争议金额的实行累加收费。比如,《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按上述收费标准交纳仲裁费,虽然金额不会很大,但数百元甚至上万元对处于劳动争议中的普通劳动者来说,也是负担。
此前,今年8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对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只是规定:“仲裁员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给予交通、就餐等费用补助。”
在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是化解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议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9月28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经研究,对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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