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辞退员工的情况多数是该员工违反内部纪律或者不能胜任工作,此外还有经济裁员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此种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辞退员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在实践中,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在处理违纪员工时,本来是有理的一方,但由于操作方式、运用依据或者处理程序的不当带来了不少麻烦,要不就是处罚过重,要不就是证据不足,反过来给员工控告。而司法机关对企业辞退员工不当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如果员工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企业必须接收并赔偿争议期间的工资收入;如果员工不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企业必须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每年一个月的其本人平均工资,在广东省内的还必须支付一个个月提前通知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企业无理辞退员工的,应当按照其在企业工作时间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相当于其本人平均工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因此,如果企业辞退员工没有充足的理由,势必要支付这一笔费用。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27条也可以辞退员工,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也会引起劳动争议。
2、辞职争议
辞职争议是指员工按照法律法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直接离开企业而引起的劳动纠纷。按照有关规定,员工辞职应当履行一定的程序,而且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对于因辞职造成单位损失的,企业甚至还可以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但实践中,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没有处理好相关的手续,常常会被恶意跳槽的员工钻空子而在争议中处于被动。
当然,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无理不同意员工辞职或者不履行后期义务而产生的争议所占的比例也不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32条还规定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的情形,包括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可见,劳资一方或双方不遵照法律办事是导致辞职纠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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