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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处理劳动争议(5)
www.110.com 2010-08-13 16:01

  (3)把握处罚的尺度。有的员工虽然违反了劳动纪律应当受到处罚,但对其作出辞退决定时应当慎重。因为即时无偿辞退是最严厉的措施,一般是针对那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严重失职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如果不属于这些情况,即使单位掌握有证据、内部规章中有明确规定,其处罚行为也是无效的,因为这本身违背了劳动法。笔者认为,处罚违规者的技巧在于结合其平时表现、主观是否恶劣、后果轻重等全盘考虑慎重处理,而不应一步到位动辄解雇。对于一些轻微违纪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记录在案,先施之以警告、通报、罚款、降职、降级、降薪、不予晋升等其他出罚,待等时机成熟时再对其辞退就无需支付相应赔偿,可以说主动权仍然掌握在企业手里。

  (4)注意操作程序。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有很多细节是不可以忽略的。举几例说明,比如在做出辞退处罚决定后,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送达辞退对象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名,在该员工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应该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手续。又如,在辞退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时,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同样需要对方签章确认。再如,对违纪员工进行罚款处理时,不能扣除超过其本人当月工资的20%。此外,不能错误理解试用期内企业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必须先找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才可以进行辞退。最后,对于一些招聘一些考察不深入的员工,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某些情况下可以辞退而不需支付赔偿,也可约定较短的合同期让劳动关系自行终止,从源头上避免辞退引发争议。

  (5)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当特别注意《劳动法》第29条规定,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女员工“三期”期间、员工患病的医疗期间,就算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发生争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有效减少辞职争议的几个措施

  (1)避免恶意扣人。不少外商投资企业为了防止员工随意跳槽,不大情愿一些企业花钱培训或者有经验的员工离开,在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百般刁难卡住不放人。其实这是违法的,只要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单位是没有理由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留住人才的根源在于企业的发展空间、工作环境以及福利薪酬等。当然,也可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一定的服务期或者辞职赔偿金,而不应采取扣档案、户口、工资等不合法的方式,以免增加无谓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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